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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重复授权再探讨

  

  如果同一发明创造获得了多项专利权,将会出现以下几方面的影响:


  

  (一)如果允许同一发明人基于同一发明从专利局多获得一项专利权,将导致没有对价的无偿延长了发明人发明技术的保护期,推迟其进入公有领域的时间,损害公众利益。


  

  (二)如果允许不同的发明人基于同一发明取得多项权利,则使用者在使用发明技术时就不得不寻求多个权利人的同意。这会导致不确定性,浪费交易费用,并且还有可能使其中某个专利权人因害怕其他专利权人告其侵权而拒绝将其发明商业化。[3]


  

  (三)如果允许同一发明人基于相同的发明获得多项保护,将带来以下后果:1.将造成使用人在使用发明技术时的不确定性,增加经济社会的混乱,例如,专利纠纷增曾多;2.导致专利权人通过滥用权利来获得经济回报,而不是激励进一步的发明创造,从而违背了专利法的立法初衷—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4]。


  

  二、对“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理解及在专利审查程序中适用该原则时存在的问题


  

  我国专利制度不仅要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也要保护公众的利益,“禁止重复授权”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但是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如何解释和理解,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一直存在争议,实践中也存在一些损害公众利益的情况,例如专利保护期限变相延长。原则上讲,在专利申请授权阶段、无效阶段以及侵权诉讼中,都涉及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也就都涉及重复授权的认定,但由于侵权诉讼中引入了“等同原则”,在判断标准上也主张“显而易见”性,显然,这在我国专利审查程序中是完全没有的。因此,本文将把涉及重复授权的内容范围限定在审查程序中。


  

  在专利实质审查程序中,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两点,舒学章案的争议也充分反映了该两个焦点:


  

  (一)如何理解和把握“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如何把握禁止重复授权之“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学者存在以下不同理解:


  

  1.有的学者理解为,不同知识产权之间不存在重复授权,允许专利权人同时享有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权,即对同一人就同一主题授予不同的知识产权,不会发生权利冲突问题。如果一概以违反禁止重复授权原则为理由加以排斥,那就会损害有关申请人的利益,不利于鼓励科技创新[5],并进一步举例说明计算机程序可以申请版权保护,也可以申请发明专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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