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重复授权再探讨
冯于迎
【摘要】通过对“舒学章”案的引述,提出新《
专利法》实施后给专利重复授权带来的新视角,并在简单介绍禁止专利重复授权的法律含义中,论述了禁止重复授权的法律基础。通过进一步对禁止重复授权进行的现实分析,挖掘出新旧
专利法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的问题。最后,对我国禁止重复授权的法律制度建设和法律实践提出看法。
【关键词】专利发明;实用新型;重复授权
【全文】
2008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其中济宁无压锅炉厂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舒学章发明专利无效纠纷提审案是唯一一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也是唯一一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裁判的案件。[1]
2008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舒学章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认为:1.其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并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2.专利法意义上的禁止重复授权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有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处于有效状态的专利权同时存在,而不是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次专利权。[2]2然而,随着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于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又引发了对该案新的思考。首先,根据新《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重新审判该案,本案的最终结果应该完全与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相反;其次,该案的判决也存在令人质疑的地方。
社会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法律现象不断推动法律的完善,因此有必要通过深入研究,对我国专利制度中的“禁止重复授权”的原则做一个梳理,以使其得到进一步完善。
一、禁止专利重复授权概述
禁止专利重复授权是世界各国专利制度普遍公认的一项原则。专利重复授权使专利权人获得了不应该获得的更多保护,消除专利重复授权就是消除专利权人获得的这种不该获得的利益。所以,禁止专利重复授权的法律意义在于防止权利之间发生冲突,同时还在于防止专利保护期不适当的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