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这些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中当然包括违宪的东西,但是,对于这些决议、决定和命令,“是不是违宪,最后决定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3]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对违背宪法的行为进行监督,但是,如果被监督机关或者其他的有关主体对一种行为是否违背宪法与行使监督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发生争议,最后对该行为是否违宪的决定权则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就是说,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违宪行为具有监督权,但这一监督权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这样就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相比,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同样十分重要,但这一监督并不是一项终极性的权力,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保证宪法实施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应当将保证宪法实施的重心放在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的身上。如前所述,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保证宪法实施很重要的两项工作,是切实地维护以法律为标准的法制统一,及时果断地监督纠正那些直接违背宪法的行为。这两项工作是地方保证宪法实施中的两个“牛耳”。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执住这两个“牛耳”时,应当把工作重点放在那些国家机关特别是国家机关的领导人身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于发生在地方的违宪问题,当然要管。但是,“这个管,主要是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违宪行为,不是事无巨细大小都管,特别是不管一般人的违法行为”,如果一般的违法行为“要人大常委会来管,它哪里管得过来,也无法管,它只能管重大的事情。”[2]这说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保证宪法实施特别是监督宪法实施的工作中,应当把重点放在对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的身上,把地方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管好了,宪法在各地方的实施就有了基础和保障。
2.应当妥善处理好与地方党委的关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保证宪法的实施,特别是对违宪问题进行监督纠正,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处理好与地方党委的关系。因为一些违宪问题的发生,很可能介入了党的组织和领导人的因素,而对违宪问题的处理,又与党的领导发生了复杂和敏感的关系,所以,如何处理好与地方党委的关系,直接决定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保证宪法实施的力度和效果。从现实的体制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保证宪法实施的过程中,应当积极争取党委的支持和领导,遇到重要问题及时与党委沟通,努力将党的领导与保证宪法实施的工作统一起来。而根据宪法的规定,党也必须带头遵守宪法,自觉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党委领导下开展保证宪法实施工作的同时,也可以与党委共同探索、试验对地方党的组织和领导人违背宪法、破坏法制统一行为的监督和纠正机制。对地方党的组织和领导人的违宪监督工作如果进行有益探索,取得经验甚或突破性进展,将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