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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保证宪法实施的地位和作用

  

  由于较少地直接依据宪法行使职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日常工作中维护法制统一的最重要和最经常的标准应当是法律。在没有法律作依据的时候,其标准是行政法规。在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作依据的时候,其标准是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作出的其他决议。但是,最重要和最经常的标准还是法律。这样,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维护以法律为标准的法制统一,就直接和经常地保证了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有效实施。


  

  3.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和纠正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直接违反宪法的行为。对所谓违宪问题,应当作辩证的理解。从广泛的意义上说,一切违法的行为实际都是违宪的行为,但是,如果把所有违法行为都归于或者等同于违宪行为,宪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就会被冲淡,违宪情况的严重程度就会被夸大。更重要的是,违宪审查的制度和程序与处理违法行为的制度和程序通常有很大的区别,如果把违法行为笼统地归于违宪行为,就可能混淆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与违宪行为的处理程序,从而使违宪审查机构不堪重负。所以,通常说来,我们将能够通过普通的司法程序或者其他违法处理程序予以处理的违法行为排除在违宪行为之外,只有那些通过普通的违法处理程序仍然不能处理的违法行为,才可以归为违宪行为。违宪的情况是较少的,而违法的情况很多。


  

  但是,违法行为与违宪行为的上述区别也不是绝对的,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违法行为实际上也就是违宪行为。当一个行为,特别是那些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或者政党及其领导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同时也违背了宪法,造成了恶劣的后果,虽然也可以通过违法处理的程序予以处理,但由于该违法行为具有了挑战宪法权威和尊严的恶劣影响,所以,就应当视为违宪行为。比如,一个省级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竟然批复在本行政区域的某个经济开发区设立人民法院,或者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的院长竟然撤销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的各类审判庭,自己另设一套审判机构,就既是典型的违背立法法、法院组织法等法律的行为,又是对宪法124条有关人民法院的组织只能由法律规定的公然挑战。类似这样的极端违法行为已演变成为挑战宪法权威的违宪行为。[2]


  

  那么,地方有没有直接违背宪法的情况发生呢?肯定有。这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宪法对某一事项有明确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者国务院不需要依据宪法的这一规定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这时候,地方国家机关就应当直接执行宪法的规定。比如,宪法107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这一规定的内容明确,无须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有关乡镇建置和区域的划分,就应直接依据宪法的这一规定进行。而这样做,就可能出现违宪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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