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保证宪法实施的主要方式
1.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保证宪法实施中的“保证”具有特定含义。所谓“保证”,根据《现代汉语词典》含义是,确保按照要求和标准做到。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保证宪法实施,就可以这样理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确保宪法的要求和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得到遵守和执行。
研究“保证”的解释,需要将其与通常所说的监督宪法实施中的“监督”一词予以区别。所谓“监督”,按照《辞海》的解释,强调的是监督者具有高于被监督者的权威,拥有监督他人的职权,并且可以作为监督参照物的代表。比如,按照这一含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位高于被监督主体,可以作为宪法的代表,有权督促其他主体遵守和执行宪法,审查和纠正其他主体的违宪行为。与监督宪法实施相比,保证宪法实施的含义更为广泛,监督宪法实施是保证宪法实施的应有之义。由监督的含义,以及由于在地方国家机关体系中所处的核心地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当然有权对其他地方国家机关违背宪法的行为进行监督。
总体看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保证宪法实施的方式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它自身带头崇尚宪法和遵守宪法,督促其他国家机关特别是这些国家机关的负责人,并宣传、号召和带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崇尚和遵守宪法。二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地履行宪法赋予的各项职权,并督促其他国家机关认真履行宪法赋予的各项职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履行宪法赋予的职权以保证宪法实施,具有多种方式,但其中最重要的是,主要以法律为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维护法制的统一;三是监督和纠正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违反宪法的行为。
2.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保证宪法实施的首要方式,是维护法制统一。由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主要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开展日常工作,所以,它维护法制统一的主要工作,就是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得到有效的遵守和执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首先要保证自身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命令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相抵触。同时,它还要督促其他国家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行使职权,并依法纠正有关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的各类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