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保证宪法实施的地位和作用

  

  1.宪法在地方的实施与在中央的实施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宪法要在中央实施,也要在地方实施。没有各地方对宪法的实施,宪法在中央的实施以及实行依法治国,就会失去基础。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制下,保证宪法在地方实施这一职权显然应当由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来承担,并成为其首要的和核心的职权。


  

  2.宪法不仅反映了全国人民的意志,也反映了各地方的人民的意志。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保证宪法的实施当然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但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成人员,都是由地方各级权力机关选举产生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是由各地方、各行政区域人民的意志汇集和凝聚而成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代表全国人民意志的机关,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代表本行政区域人民意志的机关,但宪法规定的内容,是全国与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代表的共同的民意,是各级权力机关的共同意志。所以,保证宪法的实施,不仅是全国人民的要求,也是各地方的人民的要求,是全国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共同职责。


  

  3.宪法是维系上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关系的根本性纽带。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处于核心和领导地位,地方各级政权机关服从中央的统一领导,但又要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如何才能保证这一国家体制健康和有效的运行呢?根本的措施就是用宪法来统一各级国家机关的活动,统一国家的法制。而用宪法来统一国家机关活动和国家法制的最合适的途径,就是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之间的关系确立为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它们之间实行监督的根本标准就是宪法。[1]确立这个体制的好处是,虽然各地方都有特殊的地方性事务需要由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处理,但是,在宪法实施的问题上,任何地方都没有特殊性,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都必须一体遵循宪法,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得到统一的遵守和执行,也只有这样,以权力机关为核心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能落实,法制统一和国家的统一才有保障。


  

  4.是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性质及其在地方国家机关体系中的地位决定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本行政区域的民意机关和权力机关,宪法的内容是它所代表的地方民意的反映,它当然要以身作则地遵守和执行宪法,并号召和带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遵守宪法。同时,地方的“一府两院”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地方国家机关体系中,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处于核心和领导地位,由它来保证其他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遵守和执行宪法,最有权威,最稳定和可靠,是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得到统一实施的最好措施。当然,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具体条文没有规定地方的“一府两院”行使保证宪法实施的职权,并不是说明“一府两院”就不负有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序言明确要求,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都应当遵守和执行宪法,负有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不得违背宪法,并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包括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其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统一监督。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