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醉酒驾车犯罪嫌疑人能否拘留,认识不一致。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九条、六十五条规定的拘留,是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具备本法规定的拘留条件,“可以先行拘留”;“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拘留后“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据此,有学者认为,“先行拘留”是以逮捕为前提的,而法律规定醉驾案件不能适用逮捕,即这类案件拘留后法定不能转捕。因不能对醉驾犯罪嫌疑人逮捕,给案件诉讼带来一定的复杂性。醉酒驾车犯罪一般应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六、醉酒驾车犯罪的追诉时效问题
1.追诉时效制度是刑法基本制度。刑法中追诉时效的规定是实践中不常用的一项制度,但它是刑法的一项很严肃的基本制度,涉及司法机关的追诉权限和当事人的权利。刑法总则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追诉时效最低档是“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超过五年不再追诉。刑法没有设置拘役的追诉时效期限。在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之前,刑法分则没有法定最高刑为拘役的罪名,不需要设置拘役的追诉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