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醉酒驾车犯罪的关键是“醉驾”的标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4年5月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规定,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酒后驾车普遍具有危险性,但立法选择“醉驾”为入罪标准,将血液中酒精含量小于80mg/100ml以下的酒后驾驶行为出罪,表明立法并未将酒后驾车一律入罪,区别了酒后驾车的不同情节。
3.司法应严格执行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不能定罪。对法律明确规定的醉酒驾车犯罪,应按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的原则定罪处罚。对已达到醉酒驾车犯罪标准的案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已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免予刑事处分。
五、对醉酒驾车犯罪嫌疑人不能适用逮捕强制措施
有媒体报道说,醉驾案件没有经过逮捕这一程序,采取了直诉的方法,这样说是不准确的。逮捕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道程序,而是一种强制措施,也不是每个案件必经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之一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醉酒驾车、飙车犯罪法定最高刑为拘役六个月,因此,醉酒驾车犯罪不符合法定逮捕条件,不能适用逮捕强制措施。这是刑法分则中唯一不能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