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另一种再审程序形式—因新的情况或新发现的情况而恢复刑事案件的诉讼—倒是与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颇有几分相似。例如,在再审启动程序上,该种再审形式规定,因新的情况或新发现的情况而提起刑事案件诉讼的权利属于检察长,辩护方无权直接提起这种诉讼,作为公民、公职人员,可以向检察长进行举报。但是,提起该诉讼的条件被严格限定,并且近乎苛刻,所谓“新发现的情况”,首先要求“被害人或证人的故意虚假陈述、鉴定人的故意虚假鉴定结论、伪造的物证、侦查行为笔录、审判行为笔录等文件、故意错误的翻译,以及调查人员、侦查员或检察长的犯罪行为”,[10]导致出现了不合法、无根据或不公正的刑事判决,或不合法、无根据的裁定或裁决,抑或“法官在审理该刑事案件时实施了犯罪行为”。[11]其次,必须要有相应的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裁决,或者侦查员、调查人员关于因时效期届满、大赦或特赦、刑事被告人死亡或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终止刑事案件的决定对上述情况予以确认,这时,才可以成为恢复刑事案件诉讼即再审的根据;所谓“新的情况”是指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认定法院在该刑事案件中适用的法律不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以及欧洲人权法院认定俄罗斯联邦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因适用了不符合《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规定的俄罗斯联邦法律或进行了其他违反《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的行为从而违反了《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12]。
对这种由检察长负责的再审程序的提起条件做如此严格的限制,原因不言而喻,因为我们知道,由检察长启动的再审程序往往是不利于被判刑人的再审。而俄罗斯刑事诉讼立法对这种再审程序因此所表现出的慎重考量还远不止于此,如《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415条第3款规定,检察长在因举报中出现“新发现的情况”而提起诉讼时必须先行进行审查;再如,《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414条第1款规定,因新的情况或新发现的情况而进行的有利于被判刑人的有罪判决再审,没有期限限制,而再审无罪判决或者终止刑事案件的裁定、裁决,以及以量刑过轻或必须对被判刑人适用关于更重犯罪行为的刑事法律为由再审有罪判决的,只能在《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规定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时效期限内,并且必须是在自出现“新发现的情况”之日起1年内;又如,立法者特别强调检察长在因新的情况或新发现的情况而恢复刑事案件的诉讼中所承担的客观义务,尤其在可能有利于被判刑人时,这种立法思路在审前阶段也有很多表现。2007年6月5日颁布的《关于修改(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和(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法>》的第87号联邦法律就使得俄检察长在案件从立案到移送检察长批准起诉书阶段中的追诉色彩大为淡化、地位趋于中立,使案件在审前侦查阶段就具备了对抗制的基础,[13]检察长成为侦查机关和嫌疑人之间的仲裁者,从而可以有效解决许多审前阶段的争议事项[14]。
综上所述,我们看到,从《苏俄刑事诉讼法典》到《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俄罗斯有关刑事诉讼的司法改革实现了质的飞跃,其新的刑事司法制度不断被建立和完善,而新制度的适用又逐渐作用于法律实务工作者们,使他们最终树立起正当程序的种种理念,于是笔者发现,即便一些对法律具体规则或司法实践问题有异议的法律实务工作者们,其中包括许多经历了苏联时期检察制度的俄罗斯地方检察长们,现在也完全能够接受诸如无罪推定、司法审查、法官豁免权等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5]因此,在监督审诉讼程序以及因新的情况或新发现的情况而恢复刑事案件诉讼这样一些极为特殊的审判程序中,俄罗斯刑事诉讼也坚持了不告不理、控辩双方平等对抗[16]等诉讼原则。当然,新的刑事司法制度在树立新理念的同时也带来许多新问题,比如俄罗斯现阶段无论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方面,还是在侦查、审判,包括再审程序等方面,都面临着严峻挑战,但这是刑事程序改革所无法回避的,至于中国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当务之急就是如何建立一个符合诉讼规律的再审程序制度,这既是我们下文将要讨论的内容,更是中国法律人应该共同思考和努力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