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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及操作要点

  

  操作要点:


  

  1、提前30日书面通知和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用人单位具有选择权,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2、用人单位应根据法律关于医疗期的规定,结合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准确确定医疗期的期限,另外,在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必须在为劳动者另行安排工作,劳动者仍不能胜任的情况下,方可解除劳动合同。这里对另行安排的工作没有明确规定,但基本上应与劳动者的病情相适用,应为劳动者医疗期满后力所能及的工作。


  

  3、对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需要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在招聘时,用人单位就应明确招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并形成书面文件,由劳动者确认或作为劳动合同附件。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在日常的工作中,用人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员工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由劳动者确认。在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员工培训,这里的培训应该由一个合理的期限,并注意保留培训的证据,最好培训前向员工签发书面培训通知,培训材料由员工签收。在调整工作岗位时,是不需要劳动者同意的,但用人单位的调整,也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应掌握一个合理、适当的范围,比如,不宜将办公室人员,直接安排为清洁人员。


  

  4、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但不包括用人单位破产、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形。


  

  注意保留与劳动者保留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证据,最好采用会议记录或其他方式,形成书面文字,由劳动者确认。


  

  5、存在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条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依据本条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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