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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缘案件”问题法律监督小议

  

  (四)边缘认识案件。一是证据采信标准不统一。虽然2010年新近出台的两个证据规定对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的排除和采用做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但何为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所得证据没有明确的规定,造成各个地区、各个人判断标准,在一些关键证据可采性问题上产生分析,直接影响罪与非罪的认定。二是认定事实所需证据标准不统一。我国立案、审查逮捕、提起公诉和判决采用不同的证据标准,但是对什么是有证据证实、证据在什么情况下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法律均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容易因办案人员掌握尺度不同造成认识分歧,产生边缘模糊案件,影响定罪量刑。三是法律本身模糊不清。由于一些刑法理论分歧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致使各地区在法律适用中标准不统一,甚至是在一个市范围内各个区对同样事实有不同的判罚。如单方能否构成聚众斗殴、未达到数额巨大的盗窃未遂案件能否够罪长期以来一直困扰实务界,容易造成执法尺度不一。


  

  三、如何加强对“边缘案件”的法律监督工作


  

  (一)联合作战,启动边缘案件预警机制。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制定边缘案件预警机制,公安机关在边缘案件发生后,拟提请批准逮捕前启动边缘案件预警机制,及时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检察机关针对案件具体情况适时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必要时参加公安机关对案件的现场勘查、预审和案件讨论,对侦查工作和办案要求进行整体上的把握。


  

  (二)以“三严”为模式,把好案件关口。检察机关由办案经验丰富、办案水平较高的主办检察官、主诉检察官组成边缘案件办案组。全面审查卷材料,对边缘案件中关系定罪量刑的关键性证据严格审查。一是细致审讯。对侦查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核实,如发现年龄确实存在疑点,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况,及时进行多方面深入调查核实,确保万无一失。二是细心审查。对案件中法医学鉴定、价格鉴定、精神病医学鉴定等鉴定结论严格审查复核,特别是鉴定结论的可采性,仔细审查鉴定机构的资质,将鉴定结论与伤情、病历或物证等进行详细比对,在技术部门文证审查合格后予以认定。三是严格审批。严格执行 “边缘案件”三级审批制度,承办人提出拟办意见,经科长审核并报分管检察长审批决定。并经过办案组合议,确认达到起诉标准后才能起诉到法院。严格控制未达到起诉标准案件的“出口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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