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边缘数额案件。在财产类、经济类犯罪案件中,由于涉案物品处于边缘数额而导致错案出现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涉案物品本身价值难以确定。在市场经济时代,同一种商品往往由于进货渠道、营销策略不同,其出售价格往往存在巨大差异。由于价格鉴定的基准不同,往往价格鉴定结论存在很多差异。对于鉴定部门作出的涉案金额处于追诉标准边缘的案件,由于鉴定的基准价格(市场中间价值)不易确定,将直接造成翻案的可能;二是物品本身存在市场价值的变动。以手机被盗案件为例,新型手机上市之初往往价格较高,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市场价格下跌幅度很大。在实践中,鉴定部门往往仅以被害人购买产品之时的价格乘以折旧率作价得出现有价值,这就容易造成被盗手机的鉴定价格高于市场上同种新手机销售价格的怪现象,进而造成处于边缘数额的案件达不到立案标准;三是鉴定机构鉴定职权范围有待明确。我国法律及行政法规没有赋予物价部门对产品真伪作出鉴定的职权,这就造成价格鉴定部门在对涉案物品价值鉴定的中不考虑涉案物品真假,一律以真品计算价格。如我院在办理的一起嫌疑人盗窃他人钱包案件中,钱包内现金仅为100元,而被害人称该钱包为“香奈儿”国际著名品牌,价格鉴定部门依据被害人报价得出该包价值3980元,若案件以此为标准将毫无疑问的达到追诉标准,但经我院向被害人进一步复核证据发现,该钱包系被害人朋友赠送,其仅听朋友说购买价格4500多元,经向其朋友询问得知该包系旅游期间购买的假货,仅400元;四是侦查人员为追求破案率或不正当目的,有意指使鉴定部门抬高或降低价格鉴定结论。
(三)边缘伤害案件。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中,对于伤害案件往往以结果论,能否定罪、适用何种刑罚很大程度上以伤情是否构成轻伤、重伤为标准。对于容易产生问题的伤害案件,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不同的诉讼阶段赋予公安、检察各自独立的鉴定权,均设有互不隶属且又自我独立的鉴定机构,在不同诉讼阶段往往存在着重复鉴定,鉴定结论不一情况的发生。这就容易使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部门采纳证据出现分歧,也可能出现鉴定人员徇私舞弊出具虚假鉴定及物价报告等情况。二是办案人员知识存在缺陷。由于办案人员多是从事法律工作,对医学知识有所欠缺,部分办案人员过于依赖鉴定结论,而疏于与被害人伤情、医院病历进行比对,结果因鉴定报告的内容不准确,造成公、检、法部门认定犯罪嫌疑人罪与非罪、罪轻罪重错误,进而使得犯罪嫌疑人受到不公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