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执法理念与时俱进。执法理念往往带有根本性,理念决定认识,理念端正态度,理念指导实践。高检院曹建明检察长强调:“要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新理念。”这不仅是对检察机关执法工作的新要求,更为新形势下提升检察公信力指明了前进的道路。唯有理性,才能正确处理问题;唯有平和,才能厚德载物;唯有文明,才能获得尊重;唯有规范,才能树立权威。一是要坚持把服务大局作为提升执法理念的关键。正确处理履行职能与服务大局的关系,既严格公正执法,又自觉服从大局。同时,服务大局必须讲法治。不是一讲大局就是公、检、法几家配合,抛弃法律规定,而是要通过履行查办职务犯罪、批捕、公诉、诉讼监督等检察职能,惩罚犯罪,预防犯罪,维护公平正义,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通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使人民群众体会到检察机关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感受到检察工作不可低估的重大贡献,增强检察公信力。二是要坚持把执法为民作为检察工作的立身之本。要把“权由民来”、“权为民用”、“执法为民”的理念根植于广大干警的头脑之中,把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检察干警的毕生信念和追求,做到在执法过程中护民,在工作措施上便民,在执法效果上利民,才能真正地取“信”于民。三是坚持追究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执法理念。2004年宪法修正案增设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由此,人权保障从政治判断提升为法律规定,成为国家根本法的一项原则。人权入宪加快了中国的法治进程,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涵,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运用法律手段既要依法惩治犯罪,匡扶正义,又要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保障在诉讼活动中实现公平正义。四是坚持维护司法权威与执法为民并重的执法理念。司法权威是指司法机关应当享有的威严和公信力,它包括法院的审判权威和检察院的检察权威,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尤其体现在民行检察监督方面,无论是检察机关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后法院再审作出新的正确判决,还是检察机关对法院作出的正确判决裁定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工作,甚至是检察机关查处个别审判人员徇私舞弊和枉法裁判等行为,均是对审判权威的维护。“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对检察机关来说,应把坚持公正执法,运用法律手段为民排忧解难,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根本出发点,而检察机关行使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职能就是和法院一道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共同保障民事、行政法律得以正确贯彻实施,把执法为民的宗旨落到实处。执法为民绝不是不顾法律规定无原则的让民,如果那样便是对司法权威的践踏,是对法治的践踏。五是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执法理念。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价值追求,二者相辅相成,辩证统一。在执法办案中,既要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适用法律关,又要严把程序关;既要加强对违反实体法的监督,又要注重纠正违反程序法的行为,以促进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