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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创业板上市前私募融资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3、避免签订对赌协议或对赌条款


  

  对赌协议,也称为估值调整协议,指收购方(包括投资方)与出让方(包括融资方)管理层在达成并购(或者融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企业在引进新的投资者,特别引进的是带有境外投资机构背景的投资机构,他们往往在商谈签订投资协议时,都要签订对赌协议或者在投资协议中增加对赌条款。


  

  由于对赌协议或条款根据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再调整企业股价和激励管理层,所以对赌协议有可能使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和存在不确定性,并可能导致公司管理层变化,因此目前在实务业务中,中国证监会并不认可对赌协议或条款的法律效力,要求在企业创业板上市前,如果和投资者签订过对赌协议或条款的,中国证监会均要求在上市前必须解除该等协议或条款。


  

  4、附加其他条款的效力


  

  新的投资者如果与企业签订的协议文件中,包含诸如反稀释条款、拖带权条款、强制回购条款等内容的,这些条款有的在国内法律上是无效的,有的条款虽然在国内法律上有效但在实践中无法落实和操作,这些条款也不被中国证监会认可,因此,拟上市的创业板企业最好也不要与新的投资者签订带有这些条款内容的协议,以免给以后的上市造成一定的障碍。


  

  (七)依法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范,可谓是公司的“宪法”,也是准备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在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申请材料时的必备文件之一。新的投资者在其成为公司的股东后,首要的就是修改公司的章程。公司章程的内容必须符合我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起草或修订。在实践中,有的新投资者要求在公司章程里增加反稀释条款、特殊的优先权条款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内容,这些无效的条款落实在公司章程上就会对以后的上市造成一定的障碍。因此,新投资者进入公司时,修改公司章程时一定要符合我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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