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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创业板上市前私募融资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五)避免产生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同业竞争是指拟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拟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有同业竞争的情况是不可以申请上市的。在引进新的投资者时需要关注新投资者的对拟上市公司的控股权比例和实际经营的业务,一般新投资者如果持有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比例在5%以上,其实际经营的业务就不要和拟上市公司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否则就会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况,影响以后的上市。


  

  关联交易是指拟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关联交易与普通交易之间的重大区别在于前者是发生在具有特定关联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如果新投资者和拟上市的公司之间存在关联交易,那么在上市前也是需要规范的。目前,证件会的指导意见是,关联交易应该尽量避免,实在避免不了的,必须由对此交易没有利害关系的股东、董事独立投票通过,上市时必须做出合理的解释,对该关联交易必须进行披露,新投资者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六)签订有效的法律文书


  

  采取私募股权融资方式,引进新的投资者,一般是采取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的方式。因此,在实践中,无论采取哪种方式,作为原来的股东和新的投资者签订《增资扩股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协议、文书等就显得非常重要。


  

  1、增资扩股协议的签订


  

  双方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主要是明确投资者投入的全部资金作为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额,然后投资者占企业一定比例的股权,成为企业的股东。在签订《增资扩股协议》时,要注意履行新的投资者需要与公司及原股东签订相关的法律文件,公司原股东一般需要召开股东会议作出决议,明确公司以后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方式、新的投资者是否委派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人数等内容。另外,企业在上市申报时,需要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增资扩股的必要性、合理性等情况。


  

  2、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


  

  如果引进新的投资者需要从企业原来的股东中受让一部分股权,从而成为拟上市企业的股东,这时新的投资者需要和原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需要注意的事项是:如果股权转让时,公司形式还是有限责任公司,那么公司需要召开股东会议作出决议,除转让方外的原股东需要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这点非常重要,否则,会导致本次转让的股权无效。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原股东是不要作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另外,要注意股权转让价格的公平性,转让的价格一般不低于转让股权相对应的公司的净资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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