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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创业板上市前私募融资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2、变化时的股权价格


  

  股权变化时,价格一定要合理,充分权衡新老股东的利益。既要防止低价转让或出售,侵害出让方利益,又要防止大股东利用实际控制权随意提高转让或出售价格,侵害受让方利益。此外,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同一次增资的折股比例应一致,需要体现“公平”原则。


  

  3、股权变化的认购程序


  

  (1)入股资格的确定。引进新的投资者如果采取增资扩股方式,由于增资扩股时间不同,对股东资格的要求也不同。绝大部分企业要在改制前进行增资扩股,如果对象不是原有股东,除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外,应征得全体股东的同意,方能取得增资入股的资格。《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时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公司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原有股东的优先认股权,但对相关程序有严格要求。我国的产业政策对于一些特定行业投资人有特殊的要求,企业在引进战略投资者时要充分了解和把握。


  

  (2)增资扩股的程序。企业无论在改制前还是在改制后引进新的投资者的增资扩股,都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要求的表决程序,有限责任公司须经过股东会表决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需通过股东大会决议。


  

  目前,虽然法律法规取消了新股发行间隔一年以上的限制性规定,但企业创业板上市时,中国证监会同时规定了锁定期的要求。发行人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前十二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自持有新增股份之日起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现实中,许多企业运作不规范,不重视认购程序,认购人对锁定期新规定不了解,极易形成法律纠纷,产生信访举报,影响企业上市工作。


  

  (四)引进新投资者不能影响公司的上市时间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这对在创业板上市前采取私募股权融资方式,引进新的投资者从而导致的公司管理层及架构变化等作了严格的要求。如果引进的新投资者要求改选董事会,委派多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导致公司的董事和高管发生重大变化,那么公司就需要运行两年后才能上市。如何判断“董事和高管发生重大变化”呢?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业务部门的指导意见,如果董事和高管发生变化的人数达到原来总人数的1/3,就可能会被认为发生了重大变化。另外,即使变化的人数没有达到总人数的1/3,但变化的是公司管理团队中最核心的人员,可能会造成公司以后的经营策略、核心知识产权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可能也会被认为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在创业板上市前引进新的投资者需要注意别引起公司董事和高管的重大变化,以避免需要再运行两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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