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创业板上市前私募融资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邬丁
【关键词】创业板上市;私募融资
【全文】
随着我国创业板市场红红火火的推出,许多发展相对成熟的中小企业都把自己的近期发展目标定位在了国内创业板上市。但有些企业目前的资本规模还达不到国内创业板上市的条件要求,或需要改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等,因此,还需要通过上市前进行一轮甚至几轮的私募融资,以满足企业扩大规模和持续发展的要求,最终实现上市。对于企业的上市发展来说,上市前的私募融资与非上市的私募融资有一定的不同,上市前的私募融资除了注意一般私募融资的有关问题外,还要考虑符合下步创业板上市前重组和整合的要求,所以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前进行私募融资还要注意一些特别的问题。
一、创业板上市前私募融资方式的选择
我们一般说的私募融资方式主要包括两种方式,一种是股权性私募融资,另一种是债务性私募融资。上市前通常所采取的私募融资方式是私募股权融资方式,即引进的投资者对公司进行权益性投资,取得公司一定的股权,在公司上市后,超过了锁定期,投资者再出售自己的股份以实现退出。这种融资方式对公司的负债结构不会造成大的影响。但实践中,有些企业在上市前,特别是控股股东不想稀释自己的股权,通常就采取债务性融资,即公司通过银行借贷或民间借贷等方式筹集企业当前发展的资金。如果采取债务性融资,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负债率一般不能超过70%,因此,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在上市前进行私募融资时,最好采取私募股权的融资方式,避免加重企业的负债结构。如果采取债务性融资,那么也要注意公司的负债结构和负债率,筹集适当的资金,不要让公司的负债率超过70%。
二、创业板上市前私募股权融资需注意的主要问题
(一)依法操作避免造成非法集资
我国《证券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累计超过200人的,就属于非法集资行为,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犯罪。我国目前的私募股权融资行为,都是在此约束下,企业采取非公开的方式,向200人以下的特定对象进行权益性的融资行为。如果超过200人了,那么企业必须要经过国家证券发行管理部门的批准,否则就构成犯罪了。因此,进行私募融资的企业需要明确此规定,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另外,需要注意私募融资行为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