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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标俗称”恶意注册案的程序法思考

  

  四、“广本”案的启示


  

  在前述系列案中,只有“广本”案的异议复审裁定对俗称的恶意注册不予支持。广州本田公司的理由主要包括:1.“广本”的注册侵犯了自己的商号权;2.被异议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田公司选择的法条依据包括《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一条、《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巴黎公约》相关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在先权利只包含“企业名称权”,不包括“企业名称简称权”[23],故而对侵犯商号权不予支持;同前所述,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也不符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但其认定“第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表明,‘广本’易被相关公众理解为‘广州本田’,与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本田’商标已构成近似。”[24]从而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裁定“广本”不予注册。


  

  这一裁定在两方面有重大突破:一是裁定实质上采取了新诉讼标的的立场,独立地解读了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事实所具有的法律性质。当事人原本的请求权依据是商号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是补充绝对权的保护方式,如果已经存在绝对权的基础,则绝对权保护优选,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直接选择了商标权作为禁止注册的理由。但这种判断仍然是以当事人提供的事实为依据的,即:“广本”与“广州本田”在社会公众理解中的联系。二是裁定没有受当事人法条选择的限制。广州本田公司选择的法条依据中不包括《商标法》第二十八条,但商标评审委员会主动适用该条作为裁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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