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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标俗称”恶意注册案的程序法思考

  

  除“广本”案之外,前述一系列案件构成了一种相同模式,权利人几乎都引用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抢注在先使用的商标)和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注册有不良影响),裁判机关又几乎无一例外地予以否定。事实上,商标权人不能得到应有的救济,根源主要在于裁判模式,裁判机关往往严格根据当事人提出的法律观点确定裁判范围,[9]这种做法从民事诉讼法理的角度值得检讨。如果这种做法不予改变,类似裁判结果还会重演,违反诚信的恶意注册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裁判范围与诉讼请求的关系问题,属于诉讼标的理论的范畴。早有诉讼法学者指出,“诉讼标的理论本来在我国并没有得到充分的研究,实际部门在执法时主要仍然将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作为诉讼标的来看待。”[10]本文将以商标俗称的恶意注册案为模型,结合诉讼标的理论,对诉讼请求和裁判范围的关系予以探讨,以期为类似案件的合理裁判提供新思路。


  

  二、诉讼标的理论概述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的审理必须以当事人的请求为基础,审理范围和诉讼请求统一于同一个概念—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约束法院的审理范围,法院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当事人请求的范围,而且在判决时必须以当事人的权利请求为基础。”[11]


  

  诉讼标的应如何确定,在理论上尚有争议。在大陆法系,诉讼标的理论可分为旧说与新说。旧说认为诉讼标的等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新说则认为诉讼标的是一个诉讼法上的概念,应从诉讼本身的独立价值来考量。[12]新说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二分肢说。该说认为,应以诉的声明和事实理由两个因素确定诉讼标的。


  

  (二)一分肢说。该说认为,仅以诉的声明确定诉讼标的。


  

  (三)新实体法说。该说认为,如果诉讼请求基于同一事实发生、以同一给付为目的,即使在实体法上可以解释为存在多个请求权基础,仍然属于同一个诉讼标的。


  

  新说把诉讼标的变成纯粹的诉讼法上的概念,“原告提起诉讼,只需主张其所希望的法律后果或地位,而不是实体法上的权利,这是二分肢说与一分肢说的共同之点。”[13]英美法系的诉讼理论中很少讨论诉讼标的,学者认为实务中接近大陆法系的新诉讼标的理论,例如根据美国的民事诉讼规则,当事人在诉状中可以不提出实体法依据。[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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