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标俗称”恶意注册案的程序法思考
李琛
【摘要】近期,我国出现了一系列因注册商标的俗称而引发的纠纷,但商标权人却很少能获得救济,其重要原因在于权利人时实体请求权和具体法律条文选择不当。这一现象暴露出我国法律实践中诉讼标的识别技术的缺陷。在涉及消费者利益的商标纠纷中,裁判机关应根据新诉讼标的理论,按照“你给我事实,我给你法律”的原则,独立判断原因事实的法律性质,而不应受当事人法条选择的约束,以杜绝当事人必须“适用法律正确”方获救济的现象。
【关键词】商标;抢注;诉讼标的;二分肢说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近期,我国出现了一系列因注册商标俗称而引发的纠纷。所谓商标俗称,是指社会公众对商标的习惯性称呼,主要有三种形式:一为商标本身的简称。例如“索尼爱立信”被简称为“索爱”。二为商标的民间译法。例如药品商标“VIAGRA”的正式译名为“万艾可”,而公众习惯用“伟哥”指称。汽车商标“LANDROVER”的正式译名为“路华”,公众俗称为“陆虎”或“路虎”。三为商标加其他限定简称,用以指称使用某商标的特定商品。常见的有:商标加生产地的简称,例如“广州本田”俗称为“广本”。由于这些俗称并非商标权人有意使用,权利人通常不会注册,于是出现了第三人恶意注册商标俗称的现象。
2004年,刘某在电话机等电子产品上获准注册“索爱”商标。索尼爱立信公司先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法院寻求救济,请求撤销该商标。2009年3月,北京市高级法院做出行政终审判决,维持“索爱”的注册[1]。
1998年,广州威尔曼公司在药品上申请注册“伟哥”商标,辉瑞公司向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北京市高院于2008年终审判决辉瑞公司败诉。辉瑞公司向最高法院请求再审,2009年6月,最高法院做出裁定,驳回辉瑞公司的请求。[2]2008年,商标局在异议裁定中认定“伟哥”商标与“VIAGRA”存在对应关系,注册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裁定不予注册。威尔曼公司就此裁定申请复审,2010年,商标评审委员会核准了威尔曼公司的“伟哥”商标注册。[3]
2001年,吉利公司获准在汽车上注册“陆虎”商标。路华公司于2004年提出撤销申请。2010年,商标评审委员会维持了该商标的注册。[4]
2003年,广州林叶机电公司申请在汽车上注册“广本”商标。广州本田汽车公司提出异议。商标局裁定异议成立。林叶公司于2008年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2010年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广本”商标不予注册。[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