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马占军(1975—),男,宁夏吴忠人,南方医科大学人文社科学院法学系副研究员,武汉大学博士后,研究方向:国际商事仲裁。
【注释】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研究项目“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和谐社会的构建”(07BFX06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截至2006年底,全国185家仲裁机构共受理案件21万多件,标的额达2725多亿元,载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
参见我国《
仲裁法》第
40条。
世界知名的商事仲裁中心仲裁规则大都通过仲裁规则的形式对仲裁保密性问题作出了规定。
在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方面,唯一较大的多边条约包含在欧洲委员会条例44/2001号中,涉及到欧盟成员国和瑞士作出的判决。
参见《纽约公约》第2条第1款,《示范法》第34条第2款,第36条第1款。
See Fouchard Caillard Goldman,o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para533.
比利时1998年《司法法典》第1677条。
法国1998年《民事诉讼法典》第1442条。
我国之所以将“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作为仲裁协议的生效要件之一的唯一解释就是我国仅承认机构仲裁而不承认临时仲裁。临时仲裁协议是不需要约定仲裁机构的,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这种没有约定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除非当事人就选定的仲裁机构达成补充协议。因而我国现行
仲裁法对临时仲裁协议的效力是不予认可的。
最高法院陆续颁布一系列司法解释试图解决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中的仲裁机构约定问题:法函(1996)17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时选择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函”、法函(1997)3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仅选择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函”、法经(1998)159号“
最高人民法院对仲裁条款中所选仲裁机构的名称漏字,但不影响仲裁条款效力的一个案例的批复意见”、法经(1998)28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协议中仅约定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效力的函”。
比如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第
4条规定“凡当事人约定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均视为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照
《仲裁解释》第
6条的规定,如果该地有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则当事人需就仲裁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我国1991年《
民事诉讼法》第
257条。
以广州仲裁委员会为例,其重新组建十年来共办理各类民商事仲裁案件达10000余件,被撤销案件总计只有32件,案件撤销率仅为3.6‰。参见马占军著:《关于广州仲裁委员会近十年被撤销案件的思考》,载《仲裁研究》第5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英国1996年《
仲裁法》第
67、
68、
69、
70、
87条、德国1998年《民事诉讼法典》第1059条第2款、法国1981年《民事诉讼法典》第1484条。
1958年《纽约公约》第5条、1985年《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34条第2款。
陈永辉:“依法支持和监督仲裁活动,充分发挥仲裁制度作用——最高法院研究室、民四庭负责人就
仲裁法司法解释实施答记者问”,载http://www.court.gov.cn/news/bulletin/release/200609140020.htm.
参见我国《
仲裁法》第
58、
63、
70、
71条。
德国1998年《民事诉讼法典》第106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