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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制度的完善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商事仲裁制度的完善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马占军


【摘要】作为多元化争议解决方式之一的商事仲裁之所以能够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原因在于其独特优势的发挥。商事仲裁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服务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则取决于商事仲裁的适用范围。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宽严对商事仲裁的适用以及优势的发挥具有重要影响。因而我国应完善商事仲裁制度,发挥商事仲裁优势、扩大商事仲裁的适用范围、放宽商事仲裁司的司法监督,从而使商事仲裁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商事仲裁制度;仲裁范围;仲裁协议;司法监督;和谐社会
【全文】
  

  起源于古罗马,形成发展于英国、瑞典等欧洲国家,继而普及于世界各地的商事仲裁则被认为是现代非诉解决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已成为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常用方法{1}。作为多元化争议解决方式之一的商事仲裁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正如一位著名的法国仲裁评论者所言:“仲裁在过去大体上被认为是一种和平制度,其目的主要不是为了确保法律规则,而是维持注定要在一起生活的当事人间的协调。”{2}商事仲裁对当事人之间协调作用的发挥有赖于它作为非诉争议解决方式优势的发挥。商事仲裁解决纠纷的独特优势的发挥又取决于商事仲裁适用范围的扩大以及法院对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放宽。因而我国有必要完善现有的仲裁法律制度,使之更适宜处理各种日益复杂的民商事纠纷,从而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发挥其应有的独特作用。


  

  一、商事仲裁独特优势的发挥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商事仲裁制度的完善与和谐社会的构建的关系中需要回答的第一个问题是商事仲裁为什么能够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发挥独特的作用?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指标之一就是社会经济矛盾得到有效化解。事实证明,我国的商事仲裁作为一种非诉争议解决方式以其有别于诉讼的独特优势处理了大量的社会经济纠纷,为公正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争议,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的公平正义,推动市场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作出了应有贡献[1]。因而,商事仲裁能够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秘诀就在于其独特优势的充分发挥。


  

  1.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商事仲裁法中的首要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3}。因而商事仲裁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必须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基础。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商事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仲裁规则、仲裁举行的地点、仲裁庭审形式以及仲裁所适用的程序以及实体法律等。我国1994年《仲裁法》最为突出特色就是赋予当事人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自由选择权。而在诉讼中,当事人既不能自由选择法院和法官,也不能决定审判庭的组成方式,更不能选定或者自行制定审判程序规则。当事人在诉讼中并无太多程序参与权,更多的是被动接受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既定程序。而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所具有的广泛的程序参与权,则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当事人的自主意愿。“正是由于冲突主体的意志在仲裁中得到尊重,因此与诉讼相比,仲裁的特殊意义在于它对冲突主体的对抗情绪具有某种缓解的作用。一个经验性的例证是:冲突主体求助于仲裁与诉诸审判的心理,以及冲突主体置身仲裁与参加审判活动的心理不完全相同。敌对、紧张、攻击性的情感在仲裁中较少出现。仲裁程序的发生、延续及效果直接与冲突主体平缓的情感和心态有关。”{4}由此可见由于仲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得以在仲裁程序中得到体现和贯彻,因而仲裁当事人对仲裁更具有信赖感,也更容易接受仲裁裁决结果并自动履行仲裁裁决,这无疑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构建具有重要的作用。


  

  2.仲裁程序的灵活性


  

  正是因为当事人可以参与仲裁程序甚至决定部分仲裁程序,因而仲裁程序更具灵活。有外国学者就指出,诉讼与仲裁最重要的不同在于其程序的僵化{5}。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注重各种技术与程序上的法则,欠缺弹性{6}。而商事仲裁则如上文所述,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对于诸多程序比如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开庭方式以及程序和实体准据法等皆可自由商定,甚至可以协商不开庭而仅由仲裁庭依据书面证据进行裁决。仲裁程序的灵活性使作为冲突主体的仲裁当事人可就如何进行仲裁程序展开磋商。这种磋商的过程往往会增进当事人之间的信任,而根据研究,相互信任会促使参与仲裁的当事人双方更愿意达成彼此都能接受的解决问题的方案{7}。因此仲裁程序的灵活性能够使当事人更容易消弭冲突达成和解,从而更和谐地处理他们之间的纠纷。


  

  3.专家断案


  

  商事纠纷往往涉及到复杂而特殊的知识领域.职业法官面对日益复杂的专业化领域,仅靠原有的法律知识和生活经验已很难对商事争议做出正确的判断。而相关领域的专家裁判则更具有权威性。因此有学者认为:“由于仲裁人乃有关争端特殊领域专家,精通商事交易习惯与专业知识,对于商业上之一般公平标准更会加以重视,由其裁判较易获得妥适和实际解决。”更有学者认为法院缺乏处理专业性争议的能力:“尤其是个案所隐含专业问题时,法院未必有能力加以审查,即使有,也常常是在概括性想象与摸索中作出结论,对于当事人而言,未必能真正解决争议。”{6}商事仲裁员的专业性也是商事仲裁公正性的重要保障,如果当事人选择那些德高望众的学者或者精通与争议事项相关专业的专家担任仲裁员,则无疑会有利于公正、准确地解决纠纷,最起码能增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的信心。我国《仲裁法》第13条规定商事仲裁员既可是法律方面的专家,还可是“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专家。这些专家往往是高级律师、有名的专业人士和优秀的法律学者.他们的声望和荣誉能给仲裁带来社会资本价值。因而仲裁的专家断案的优势不仅有利于消除当事人对裁判者驾驭复杂商事仲裁案件能力的怀疑,而且更可使当事人比较信服地接受裁决结果,从而一次性地解决纠纷,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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