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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主义的追问与我国民事诉讼的未来

  

  第三,协同论者认为当事人主义必然导致诉讼拖延忽视实体公正也是不足为训的;他们认为,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将诉讼活动的主导权完全赋予双方当事人,法官只是消极、被动的裁判者。滥用处分权利、随意采取拖延战略延缓诉讼程序的进行,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无法避免的现象。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武器”完全对等的假设之上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追求的是诉讼的程序公正,而忽视了案件实质公正{7}。这些论者之所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恐怕与他们对当事人主义的误解有直接的关系。现代的当事人主义是经过修正的当事人主义,出于对诉讼促进、社会公益的考虑,容许在辩论主义的范围内赋予法官一定的程序指挥权(如释明权、发问权等)。即使是在被称为绝对当事人主义的阶段,当事人也不可能拥有诉讼活动进行的所有权利,法官对诉讼程序的引导指挥本身就是诉讼中不可或缺的内容。对于当事人主义忽视案件实质公正的批评也不符合事实。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常常是相得益彰,公正的富有生动活泼辩论的程序更能达致实体公正的结果。从裁判的正当性来看,查清案件事实具有超越法系的普适性,裁判的正当性不仅从程序的进行来衡量,对实体上事实的查明也是重要指标。当事人主义追求的并不仅仅是诉讼的程序公正,它是在辩论主义下追求裁判的正当性。


  

  第四,协同主义的内容具有不确定性和流动性。协同主义被标榜为超越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全新诉讼模式,但是我们从协同主义的主张和见解中却看不出。协同主义者认为该模式必须充分体现和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否则,司法裁判结果将因为无法反映和体现当事人的意志而不能为当事人所接受。与此同时,和谐主义诉讼模式主张法官应当更多地介入到诉讼活动中来,在一定范围内保障法官对诉讼活动的有效干预,让法官和当事人双方共同促进诉讼的进行和发展,让诉讼程序成为当事人和法院共同作用的场所。法官在诉讼中不再是被动和消极的,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是一种互动和协作的关系,他们之间的自主对话与交流、充分协商与沟通,是和谐主义诉讼模式运作的基本机制。程序主要体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作出决定的相互关系,通过角色的分立、党派化的设置、职业主义的结构、对两个“过去”的操作等制度装置,就必然为理性的对话与交流、交涉与协商提供制度场所和氛围,这是所有法律程序所共有机理,非协同主义所专有。协同主义强调应充分尊重和体现当事人的意愿,承认当事人在程序中的主体地位,这些观点与当事人主义强调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观点并无轩轾。似乎当事人主义的区别就在于规定了法官的诉讼指挥权和当事人的真实义务。如前所述,现代当事人主义的核心内容辩论主义业已进行了修正,辩论主义也并未固守其纯粹的被动性,容许在一定条件下法官对案件的职权介入。与此同时,协同论者都明确表示协同主义并不否认辩论主义,这样看来,协同主义与现代的当事人主义似乎并无本质的不同了。那么协同原则如果不是对辩论原则彻底加以改造,而仅仅是对辩论原则进行某种程度的修正,则更换名字是多余的,而且极易使人对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结构造成误解{10}。当事人主义通过辩论主义三项内容的设定,较为明确地划分了在诉讼中当事人和法官的行为界限和责任分担,对于当事人来说可以通过程序结果的不确定性和结果的拘束性,充分调动诉讼的积极性,承担双方当事人的自我归责。对于法官在当事人提出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即使在特殊情况下,在坚持当事人主导下的法官协助也能接受。协同主义强调的是当事人和法官的合作,至于合作的时机、方式、条件和不合作的责任等则缺乏明确而具体的标准。这样就使得协同主义的内容、结构呈现流动化和不确定的特征,而这种状况又很有可能导致程序进行的失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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