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同主义的追问与我国民事诉讼的未来
孙永军
【摘要】协同主义的理论来自于德国.协同主义的支持者主张,诉讼中法官和当事人应当协同发现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同时他们认为协同主义作为一种全新的诉讼模式,是对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超越,我国的民事诉讼应采用这 种模式。这些主张者误读了西方的民事司法改革,这种理想化的理论不仅缺乏说服力,也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实际。未来我国的民事诉讼不是走向协同主义,而是在坚持和深化辩论主义的前提下通过具体的制度完善,提升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
【关键词】辩论主义;协同主义;追问;程序主体性
【全文】
虽然由于案件性质、制度设计及文化背景的不同,各国的纠纷处理方式的选择偏好和类型分布会出现很大的差异,但是在考虑处理纠纷的成效时,不同方式以各种方式之间关系的不同组合是应该而且可以相互比较的,而这种比较需要统一的分析框架。设定分析的框架必须考虑以下几组最基本的对立概念:合意本位与强制本位,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程序规范导向与实体规范导向,手续简便化与手续严格化,情节重视与法条重视,常识偏向与专业偏向{1}。在对中国与世界其他国家的民事诉讼进行比较、分析等操作时,我国学者似乎更热衷采用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的分析框架,而且创制出了“诉讼模式”这个颇有中国特色的称谓。依照我国学者的理解,诉讼模式是对特定或某一类民事诉讼体制和民事诉讼结构中各基本要素及关系的抽象形式{2}。伴随着我国20世纪80年末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学术界也展开了民事诉讼模式的讨论,其中虽不乏纷争,但随着讨论的深入,也形成了不少的共识,其中“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这两个描述世界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术语被我国所普遍接受。我国的民事审判似乎也朝着“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转换。但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经过了20年,我们回过头来看,改革似乎并没有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当事人的诉权保障问题、诉讼成本的高昂问题、法院裁判的权威问题、甚至司法腐败问题等依旧是民众关注的热点。对改革的反思也随之在理论和实务界展开。与此同时,我国对国外民事司法的理论和实务了解也越来越多,这些资料也为我国学者的反思提供了新的思想武器。于是民事诉讼模式论的讨论在沉寂多年后又重新焕发了生机。为了解决我国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与世界民事诉讼的潮流接轨,许多学者提出我国民事诉讼应向协同主义转换的观点,该主张似乎也受到理论界越来越多学者的认同。官方也对该理论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把协同主义进行了中国化的处理,提出了和谐主义的诉讼模式。协同主义能否成为解决我国民事司法症结的灵丹妙药?未来我国民事诉讼需要的是协同主义还是其他?本文尝试对这些问题作初步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