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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地与澳门反贪污合作问题的探讨

  

  四、建立粤澳两地反贪合作的统一模式


  

  (一)合作机关


  

  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港澳地区司法机关进行案件协助调查取证工作程序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个案协查办公室,该机构实际设置于广东省检察院内,负责办理大陆范围内的同香港廉政公署、澳门司法机关互相协助调查案件的事务。在澳门回归以后,这种由广东省检察院担负大陆范围内的涉澳反贪协查工作的方式仍然保留。我们认为,结合实际情况来看,保留这种方式是可行的。第一,若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办理涉澳事务,显得有所不妥。因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是中国最高司法机关,所涉事务是全国性的事务,在对外事务中则代表国家。第二,若各省级检察院直接与澳门进行协作对话,也会产生相应问题,一是内地许多省份极少有涉澳的反贪案件,一年碰不到一件甚至几年碰不到—件,没有必要与澳门进行常规性的接触;二是内地省份由于地理位置的原因,对澳门法律及相关信息缺乏了解,难以进行有效交流;第三,粤澳两地在长期的反贪领域的交往中已相互了解,广东省检察机关也积累了与澳门开展合作的有益经验,有能力承担大陆内范围涉港澳的反贪协查工作。


  

  问题较为复杂的是澳门方的合作机关如何确定,如前所述,贪污案件的侦查、起诉权在澳门分属廉政专员公署、检察院、法院,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根据合作的内容不同,三个部门都可能是澳门方面的合作机关。由于澳门刑诉法规定检察院是澳门对刑事司法外联系的中介机构,今后粤澳双方检察院的合作将会更加紧密,因此建议凡反贪领域中诉讼方面的合作,澳方仍以检察院为中介,作出审查判断后再移交并配合其他机构进一步处理。


  

  (二)合作范围及方式


  

  1、代为送达刑事司法文书。这需要双方进一步协商明确所送达文书的种类和范围、送达的程序、送达的方式、回执的回复等。在国际司法协助中,中国不允许采用邮寄方式送达文书。为便于粤澳两地反贪合作便捷有效,应允许使用邮寄送达方式。此外,在欧共体成员国的公约中,甚至允许以图文传真方式送达有关文件。粤澳两地反贪合作中也可考虑允许采用图文传真方式送达文书。


  

  2、传唤证人出庭。在协助传唤证人出庭过程中,双方应遵循以下原则:(1)不以传唤作证的方式缉拿犯罪嫌疑人。(2)请求方应确保证人不因提供证言而受到法律追究。(3)请求方应承担证人作证所需的费用。(4)请求方不得以任何警惩性或强制性的方式强迫证人作证。(5)请求方应承诺对证人的作证予以安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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