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适用“死刑犯不移交”规则。澳门不适用死刑和无期徒刑的刑罚,这是澳门刑事法律的一大特色。我们认为“死刑犯不移交”规则不应适用于粤澳两地反贪合作中,第一,澳门的主权统一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主权之下,粤澳双方只有犯罪嫌疑人的移交问题而没有引渡问题,更勿须受死刑不引渡的国际习惯约束。第二,在粤澳两地的司法交往中,双方的地位平等,双方都不应以自己的“法治”标准对对方的法制体系作法律上的评判,否则两地的司法交往将会失去合作的基础。
3、明确管辖权冲突的解决原则。我们认为,立足于一国两制的方针,解决管辖权冲突的原则应包括:(1)在犯罪地、国籍、当地安全、世界主义等确定管辖权的标志中,应以犯罪地为优先,也即以属地原则为优先。(2)在属地管辖自身的冲突中(因行为地与结果地分离或因具有多个行为而产生),应以主要犯罪地为优先。(3)对不具管辖权的部分在未接受委托或请求的情况下,不能立案侦查或一并处理。在这样的统一原则指导下,方能避免“谁控制谁管辖”的混乱情形,使得管辖划分有章、有序。
4、适用“双重犯罪”规则。即在双方相互移交犯罪嫌疑人的合作中,应以粤澳双方根据适用的法律分别作出有罪的司法判断为前提。这是大陆刑法与澳门刑法均将罪刑法定视为基本原则的必然体现。在实践中,不能仅凭一方的请求,另一方就当然地履行移交,这样会损害双方的司法独立权,不符合一国两制的基本含义。“双重犯罪”规则仅要求双方作出有罪判断即可,而勿需用在具体罪名和刑事责任上均要求一致。鉴于粤澳两地适用的刑法在贪污贿赂罪定义上的差异,双方有必要在协商过程中予以协调。当然,由于法律文化背景的不同,要求双方在立法上作出贪污罪名的统一界定是不现实的,但双方可以在协商中明确反贪合作中各自的罪名范围,从而避免因罪名定义上的差异而导致“双重犯罪”规则的不正常适用。
5、适用“避免重复审判”规则。这实际是一个相互承认既判力问题。相互承认既判力的前提应是双方已有合理解决管辖权冲突的正常途径,通过该途径,管辖权能得到合理分配。如果这一前提不具备,为捍卫自己的司法独立权,重复审判在所难免。相反,有了管辖权的合理分配,承认既判力就成了这一分配中的固有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