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是“死刑犯不引渡”问题。“死刑犯不引渡”是一条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规则,葡萄牙的法律将其严格化,将无期徒刑也列于其中,并将其延伸至澳门。澳门刑法中没有死刑和无期徒刑的刑种,而大陆刑法中贪污与受贿两个罪有死刑的规定,挪用公款和行贿两个罪有无期徒刑的规定,是否采用这一原则,在没有达成共识前已成为双方合作中的障碍。
(三)管辖权冲突缺乏统一的解决途径
大陆刑法在管辖权问题上,采用的是以地域管辖为基础,以国籍管辖和保护管辖为补充或辅助的刑事管辖体制,此外,根据有关国际条约,还承担有普遍管辖(针对国际罪行的管辖)的义务。澳门刑法在管辖权问题上,采用的是同样的刑事管辖体制。在国籍、犯罪地、本地安全、国际义务这几项标准之下,粤澳两地反贪实践中的管辖权冲突随之而产生。
(四)司法体制差异使粤澳两地反贪合作的协商过程复杂化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广东省检察院成立了个案协查办公室,承办大陆范围的涉港澳案件协查工作,因此,粤澳两地在反贪领域的合作具有全国性的普遍意义。但在多年的涉澳案件的协查工作中,一直面临着粤澳两地反贪领域承担司法职责的机构不对应因而协商与合作复杂化的问题。从澳门有关法律规定来看,以下司法机关均介入反贪侦查与检控程序。一是廉政专员公署。其前身是反贪污暨反行政违法高级专员公署。二是澳门检察院。三是澳门法院。因此,一件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过程中的协作,在澳门方就需涉及到廉政公署、检察院、预审法官。而在大陆则涉及到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如执行逮捕)两个部门。这样,在一件案件中要同时协调这些单位并且形成共识,其难度可想而知。
三、坚持“一国两制”是粤澳两地反贪合作的基本指导原则
我们认为,坚持“一国两制”对两地反贪合作的指导应具体为: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尊重澳门的高度自治,有效打击跨区域的贪污腐败犯罪。在这一具体指导原则下,以下问题应优先明确。
1、不适用“政治犯不移交”规则。由于“一国两制”下粤澳两地意识形态方面存有差异导致对政治犯一词的理解不一,若在两地的反贪协作中引入这一原则,一是会使问题复杂化,难以寻找到统一途径;二是会给一些位高权重的腐败分子提供逃避制裁的可乘之机;三是在处理分裂国家、颠覆政府等案件上,若因此而影响法律追诉,则遗下祸患;四是完全照般国际习惯会动摇国家主权统一原则;五是会给一些国际势力的非善意干预提供机会,危害国家利益。因此,在粤澳反贪司法协助过程中不宜引入“政治犯”这一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