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内地与澳门反贪污合作问题的探讨

关于内地与澳门反贪污合作问题的探讨


方明


【关键词】内地;澳门;反贪污;合作
【全文】
  

  澳门回归以后,随着内地与澳门联系的加强,特别是跨境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加强内地与澳门反贪部门的合作,将有助于遏制跨境犯罪,使双方共同减少腐败,稳定社会秩序。但由于内地与澳门在法律规定、司法体制与法律文化背景上的差异,使得双方的反贪合作十分复杂,不单纯涉及实体法、程序法上的相互协调,更要在这种协调中注入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因素。为使内地与澳门双方在这多因素作用下的反贪协作中减少磨擦、提高效率,建立起程序化的反贪合作模式是必需的,但这种具有双方利益包容性的合作模式的建立却又难以一蹴而就,它需要双方在理论上作广泛的比较、借鉴与探讨,需要双方充分协商、沟通,在各自的立法权限内作出统一,并在双方反贪互助与合作实践中不断磨合和修正,从而真正体现“一国两制”思想,促进两地的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


  

  一、内地与澳门反贪污合作的现实性与紧迫性


  

  公职人员的腐化是现代社会的毒瘤,它损害政权威信,破坏公正的交换关系,使市场功能受阻,降低社会运作的效率,动摇人们的法制信念,这一社会痼疾已成为世界各国和地区联手整治的目标,因为在当代社会任何政权都不会容忍因内部腐败而导致政府行为丧失合法性与正当性,也不会放任腐败横流而致经济崩溃。内地在惩治腐败犯罪方面同样予以高度重视。资料显示,与内地涉澳的腐败案件呈现出特殊性,近年来内地查处的涉澳腐败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类别:第一类是内地犯罪分子将贪污、贿赂所得在澳门挥霍,甚至相当多的案犯是在澳门赌场的巨大诱惑下进行贪污、挪用行为的。例如珠海市查处的张某贪污一案,案犯就是在赌博的刺激下,私自支取公款四百余万元,进入赌场,结果全部输光。第二类是内地国有单位在澳门设立的公司或办事机构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国家财产。典型的如珠海市建筑工程总公司驻澳门劳务处负责人梁某,利用在澳门当地收取劳务管理费在当地入帐的便利条件,先后挪用劳务管理费一百一十五万余元用于赌博。第三类是内地和澳门的经济实体在经济往来中出现的腐败犯罪。第四类是内地一些腐化分子在案发后,逃往澳门或经澳门逃往国外。这几个类别的反贪案件如果在实践中不能有效查处,势必造成放纵犯罪甚至形成犯罪分子避风港的不利后果。但在以往查处这些案件的过程中,由于没有形成完整有效的合作模式,虽然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澳门有关方面的协助,但在协助的内容、方式上,案件之间的差异很大,尤其一些案件在关键性的环节得不到强有力的协助,致使案件查处功亏一篑。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