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以集中化审理为中心的大陆法系管理型司法
大陆法系国家司法管理的突出特点是以追求集中化审理为目标的,法院被要求遵循审理计划,集中于争点进行审理,通过特定化争点来避免审理的散漫化。具体的措施则是,在调查证据前先行整理、掌握争点,而将本案审理分成争点整理阶段与证据调查阶段,以促使审理集中化。这种司法管理的特色在于:首先,集中化审理贯彻的是鲜明的法律中心主义倾向,即强调以判决为诉讼的中心,程序运作以庭审为指向;其次,集中化审理并不像美国那样重视调解与和解,以德国为例,“调解的狂热”在实践中并未出现,实际上自1970年起在联邦范围内和解率略有下降。{12}大陆法系国家对待和解的态度,也不是从法官积极参与的角度去认知,而完全是基于从和解能够省时省力——不需要证据调查、不需要说明判决理由,从而减少审判的负担的角度去看待。
集中化审理又可以被细分为三种类型:
1.德国集中审理模式。德国1977年后采取“斯图加特模式”(Stungart Model)奠定了集中化审理的基本框架,即法院在经过必要的审理前准备后,将案件集中于一次庭审将案件终结。民事诉讼开始后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特点和自己的工作方式确定首次言词辩论的期日或者进行书面准备程序。{13}在律师的协助下,随着案件证据的提出、交换,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和解而结束程序的情况也随之增多。[3]
2.日本计划审理模式。自1998年起日本民事司法推行的计划性审理的措施,2003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导人了“计划审理制度”,这项新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在大致确定作出判决的日期后,对案件审理的每一个阶段制定计划,诉讼按照预先制定好的审理计划逐步展开,直至最后做出判决。{14}计划审理的对象则分为“必要的计划审理”与“一般的计划审理”(又称准计划审理),前者适用于复杂案件,或有必要进行妥当、迅速审理的案件,法院必须与当事人进行协议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审理计划。后者则是对于一般案件所实施的计划审理,在计划的变更、准备期间的延长等,更具有灵活性。
3.台湾地区的争点整理模式。我国台湾地区2000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采行“争点集中审理主义”。立法者的基本目标是:提升纷争解决之迅速性、经济性;提高纷争解决结果之正确性;提升裁判当事人之信服度、信赖度;平衡保护实体利益及程序利益;或促成有计划之审理而使法官、律师及书记官之业务管理更合理化等。{15}该制度要求法官在审前对争点进行必要整理,在起诉阶段原告就应表明诉讼标的,提出诉讼请求使诉讼标的特定化,藉此来提示、限定审判对象范围、使攻击防御目标明确化。
以上各模式的司法试验表明,集中化有效克服了案件审理中的散漫、拖延、浪费的现象。民诉学者将这一成效归功于以下因素:法官在案件的掌握上面会变得比较清楚,而且可以节省掉一些不必要的庭审或者是不必要的证据调查工作;在将来制作裁判书时,其实因为前阶段已经对诉讼案件非常清楚,所以整个在诉讼案件的指挥跟判决书的拟作上面都会有非常大的助益。{16}而且,通过集中化审理当事人对裁判结果较易预测,和解的概率也随之加大,而这有助于提升司法的在社会中的信赖。
三、对我国民事案件管理制度的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