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司法制度设置的基础性价值,在于使社会成员能够轻松便利地利用司法,并使他们各种法律需要能得到合理、迅速且有效的解决,这便是接近正义运动。由于传统民事诉讼运作中显现出来的高成本和诉讼拖延,以及过于繁杂的程序规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接近正义目标的实现,法院才有对审判资源进行再分配的必要。基于此,现代西方国家的民事诉讼学理均将接近正义视为案件管理改革的哲学基础,既将这个理论作为案件管理的出发点,也将其作为衡量案件管理成效的标准。在这一根本目标之下依据整体性原则和均衡性原则对诉讼机制进行了全局性技术调整,由此构成案件管理的法理基础。
1.整体性原则(whole)。面对着现代社会中权利救济大众化趋势的要求,缺少成本意识的诉讼制度更容易产生功能不全的问题。{4}整体性原则强调在保证诉讼公正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节约当事人和国家的诉讼成本。这样,就应将法院审判资源及其存留于社会的全部纠纷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通过案件的分配机制使个案能得到合理的审判资源,同时兼顾其他案件的需要并为他们保留合理的审判资源。英国沃尔夫勋爵率先在其司法改革报告中确定了指导案件管理的整体性原则,法官应当遵循民事诉讼规则确定的主导性目标合理地对案件进行管理,考虑其做出的判决在整体上对民事诉讼的影响。整体性原则对法院而言,意味着对民事司法资源进行管理和再分配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在整体上使有限的司法资源能够在所有要求进入司法的人们之间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而不是仅仅分配给那些已进入法院的当事人。而对于当事人而言,整体性原则与他们获得及时裁判权利的内涵是一致的,当事人有要求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及时审结案件的权利,也就意味着诉讼要讲求效率。
2.诉讼均衡性原则(proportionality)。该原则要求:用于解决争议的程序应与案件价值、重要性和复杂性成合理比例,法院和法官要充分考虑案件投入的审判资源与可能的收益。1998年修改的英国民事诉讼规则明确将这一诉讼理念吸收进规则之中以进一步落实分配正义的目标,通过将不同的案件分配到不同的轨道之中使纠纷得到合理处理,通过使用简易判决、控制证据开释的范围等管理措施,使案件的处理与诉讼上的耗费成比例。就该原则的立法采行看,葡萄牙民事诉讼法典中包括的程序经济原则与英国规则所采纳的原则相似。法国的传统理论是民事程序属于当事人,但现在司法已经在控制民事诉讼方面获得了宽泛的权力,体现在法国最近的发展中的灵活性和比例的理念与新英国规则所采纳的原则相差也不大。这些理念在西班牙和日本最近的发展中也方兴未艾。{5}42
(三)民事案件管理对实现接近正义目标的促进
民事案件管理要求适当强化法官职权、弱化当事人自主性和主导性,这既被视为是法院为实现诉讼主导原则(人权)而履行的义务,也被当作当事人协助法院进行案件管理的要求。显而易见的结果是,现代民事司法对接近正义的评价标准已经开始由过去单纯注重个案接近正义向整个社会全面接近正义的方向转变,法官控制诉讼程序权力的增大在诉讼机能和司法组织两个层面产生了重大影响。
首先是民事案件管理给诉讼机能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通过积极的司法管理使得民事司法接近正义的目标得以实在化。显著的趋势是众多立法例在根本上颠覆了传统民事诉讼占据核心地位的当事人主义,其广泛、具体的案件管理措施改变了法官的诉讼角色和作用。1996年,美国著名智库兰德机构(RAND)对1990年始推行的《民事司法改革法》(CJRA)实施情况进行了独立评估,在其向司法委员会提交的报告中以大量的统计数字肯定了案件管理的积极成效,案件管理有效缩短了发现程序的时限,使得耗时三年以上的民事案件数量锐减了25%。整体上看,案件管理是一个整合法院资源、组织和诉讼程序规则的审判管理体系,在均衡性原则的支配下以法院控制诉讼进程为中心的一系列规则得以确立并发挥实际效能,在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还提高了法院的审判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