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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管理制度评析

民事案件管理制度评析


王福华


【摘要】自20世纪70年代始,以根治诉讼拖延和诉讼耗费为目标的案件管理成为各国民事司法改革中的重点。经过三十多年试验,案件管理逐渐定型为英美的“管理型司法”和大陆法系“集中化审理”两种模式。对民事审判进行程序机能上的调整,以案件管理替代审限控制应是我国民事审判提效的现实选择。
【关键词】诉讼效率;案件管理;管理型司法
【全文】
  

  案件管理(Case management)也称为司法流程管理(judicial caseflow management),是20世纪70年代后西方国家为根治民事司法“堵塞”和“拖延”症结,而推行的司法改革措施。美国法院的“管理型司法”、日、德等国的“计划审理”和“集中化审理”是其中的样本,这些立法和司法实践在世界范围形成了颇具声势的“案件管理运动”(ease management movement)。


  

  一、民事案件管理与接近正义


  

  (一)民事案件管理之缘起


  

  在以自由主义为中心的传统对抗制民事司法中,法官保持高度的消极中立而当事人和律师则主导着诉讼范围和诉讼过程,由此滋生的诉讼成本过高、不可预计、不成比例以及突出的诉讼迟延和程序复杂化,越来越成为人们利用司法解决纠纷的阻碍。近40年来各国立法和司法中负面因素的互相叠加进一步导致了人们对民事司法制度的危机性评价,其结果是20世纪70年代后西方国家普遍认为自己的民事司法已置身于“危机”状态。例如,德国法院当时宣称自己的民事司法系统处于“心脏病发作的边缘”;西班牙学者则断言其民事司法已经提前进入了“下个世纪”;法国1991年在官方报告中披露:60%的法国公民和70%的法官认为进行民事司法改革是一个应优先考虑的事情。1974年国际法学家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Jurists)英国分委员会在其报告中将传统民事诉讼制度的缺陷归结为:程序过度依赖于当事人的启动、诉讼体制公开得不够充分、审判过多依赖于履行全部程序,程序过于形式化,等等。{1}


  

  国民对民事司法状况的普遍不满促发了立法者的危机意识,尽管各国立法者对民事司法的危机感受并不一致,但探索案件管理以摆脱民事司法中的散漫、拖延现象的实质性努力已经广泛地展开。美国议会于1990年制定了民事司法改革法(The Civil Justice Reform Act,简称CJRA),以图通过案件管理等新举措来根治或缓解诉讼拖延和耗费过大等民事司法症结。随后出现的最具有影响力的样本,则是英国沃尔夫勋爵于1998年在司法改革方案中创设的案件管理制度,其中明确提出将传统上由当事人及其律师承担的案件管理责任移交给法院,{2}1这样的思路在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得到采纳。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于世纪之交明确提出充实审理内容,将审理期限缩短一半的改革目标,具体措施则包括要制定和确立审理计划的协议,以便推进计划审理、扩充证据收集程序。{3}在立法例方面,有的国家将案件管理置于民事诉讼法典之中(如英国,日本),有的国家则以单行法加以规定(如美国)。整体看,历时30多年的两大法系民事司法改革都呈现出法官强力控制诉讼进程的趋势,法官甚至在所有诉讼阶段都负责控制程序的进行,将当事人及其的诉讼行为置于可控范围之内,防其滥用。


  

  (二)民事案件管理之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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