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在线销售根据交易客体的不同可以分为标准的计算机信息销售与定制的计算机信息销售两种情形。标准的计算机信息(standard computer information)是指计算机信息开发商根据消费者或者用户的普遍需要而事先设计好的用于大规模批量销售的计算机信息。定制的计算机信息(custom-designed computer information),又称为个性化的计算机信息(individual computer information),其是指计算机信息开发商根据个别用户的特殊需要而专门设计的计算机信息。与标准的计算机信息在销售前业已存在不同,定制的计算机信息原本并不存在,而是计算机信息开发商针对特定用户的需要独立设计的计算机信息,其也并不用于批量销售。
2.计算机信息在线服务
计算机信息在线服务是指计算机信息供应商通过计算机网络平台向使用者提供计算机信息在线使用的服务。计算机应用软件的在线服务在台湾地区也被称为“线上供应应用软体服务”{2}。所谓ASP,是指通过网络连线提供计算机信息服务的供应,ASP作为一种新兴的电子商务交易方式,其象征着计算机信息交易方式逐渐开始向在线使用发展的革命性改变,国外市场对于这种新的机制也有诸多不同的称呼,如Application Hosting,Sub-scription-based Application Delivery,Internet Business Solutions Providers(IBSPs)和Internet Application Hosts(IAHs)等。在计算机信息在线服务中,计算机信息供应商在网络平台上提供计算机信息,但是其并非以传输的方式供使用者下载,而是让使用者于计算机信息供应商的服务器上在线使用。除此之外,计算机信息供应商还提供包括信息维护、信息更新、信息定制、信息修改等不同加值服务。与计算机信息在线销售不同的是,计算机信息在线服务所提供的只是计算机信息的使用,使用者只能通过访问计算机信息供应商指定的网络站点在线使用,而不能直接将计算机信息下载传输。
计算机信息在线服务的分类与计算机信息在线销售相比基本大同小异。其中,根据计算机信息在线服务供应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计算机信息开发商自行向使用者提供的计算机信息在线服务;另一种是计算机信息开发商通过网络服务商向使用者提供的计算机信息在线服务。就目前计算机信息在线使用市场而言,在计算机软件领域,绝大部分的供应商均由计算机软件开发商自行承担或者由计算机软件开发商转型而成。这是由于计算机软件在线使用市场尚未完善,而计算机软件在线使用必须整合“网络平台建设”、“在线服务提供”、“计算机软件开发”、“软件维护管理”这四大方面的工作,独立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商之外的企业目前还很难完成。但是除计算机软件之外的计算机信息在线服务市场,完全独立于计算机信息开发商的在线服务供应商已经普遍存在,例如网络上较为常见的在线电影、在线“播客”等,计算机信息的供应者与计算机信息的开发者已经截然分开。但是,目前在计算机信息在线服务市场中,一般只存在B2B与B2C的商业模式,而不具有计算机信息在线销售中的C2C模式,因为计算机信息的在线服务涉及到的网络运营以及信息开发等所需要的资金投入和技术条件是个人难以承担的。另外,根据计算机信息在线服务交易客体的不同,计算机信息在线服务也可以分为标准的计算机信息在线服务与定制的计算机信息在线服务。前者一般存在于B2C的商业模式中,计算机信息在线服务供应商根据消费者的普遍需要提供在线使用服务,例如在线报税软件、在线股市分析软件等;后者一般存在于B2B的商业模式中,即计算机信息开发商根据特定企业的特殊需要而设计开发出相应的计算机信息并通过在线使用的形式“出租”给企业使用。
计算机信息在线服务的分类与计算机信息在线销售不同之处在于其使用方式可以分为按次数使用与按时间使用,其使用方式的不同直接导致其收取费用的计算依据不同。其中,按次数使用是指计算机信息暂时性的在线服务,使用者根据其使用计算机信息的次数向计算机信息在线服务供应商支付费用。按时间使用是指计算机信息持续性的在线服务,计算机信息在线服务供应商在与使用者约定的期限内都有义务维持网络运营,得让使用者能够随时从服务系统所储存的计算机信息中使用所需要的计算机信息。使用者根据其与计算机信息在线服务供应商事先约定的期限向其支付使用费用。而其中这种在一定的期限内以维持网络运营为内容的合同又被称为“连线合同”或者“访问合同”,美国UCITA第四节(a)(1)项将其表述为“Access Contract”,意为通过电子的方式来访问一个信息处理系统,或者从他人的信息处理系统中获取信息的合同。也就是说,其是指计算机信息在线服务供应商根据使用者的要求在一定期限内维持信息系统的持续运营,让使用者随取随用的在线服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