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反诉立法完善若干问题研究

  

  (一)在本诉撤销的情况下,反诉原告可以不经反诉被告的同意,申请撤销反诉;


  

  (二)在本诉尚未撤销的情况下,反诉原告申请撤销反诉,应当符合下述规定。


  

  1.在反诉被告答辩以前或者不必答辩的情况下,尚未进入开庭审理阶段以前,反诉原告提出撤销反诉的,可以不经反诉被告同意,以申请的方式撤销反诉;


  

  2.在反诉被告答辩以后,以及不必答辩的情况下,诉讼已经进入开庭审理阶段或者反诉被告已经为反诉提供了证据或者进行了相应的准备的,反诉原告提出撤销反诉的,原则上须经反诉被告的同意。


  

  六、关于反诉之反诉的问题


  

  反诉之反诉,指的是本诉的原告对于本诉被告所提起反诉的反诉,对于本诉原告在本诉被告对其提起反诉后,能否对于被告的反诉再行提起反诉,即反诉的反诉,就世界各国民事诉讼立法的情况来看不仅少有规定,而且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上历来就存在所谓的“肯定说”、“否定说”、“中间确认诉讼说”之争。所谓的“肯定说”主张,在具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反诉要件时,本诉原告可以对被告的反诉再提起反诉;所谓的“否定说”认为,如果承认这种反诉,即对于反诉的提起不加限制,将导致诉讼的复杂化,因而主张禁止这种反诉;所谓的“中间确认诉讼说”认为,虽然本诉原告对于被告的反诉不能够再提起反诉,但是对于被告请求前提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与不存在有争议时,原告可以用请求扩张的方法,提起中间确认之诉。即主张原告对于被告反诉的请求,可以作为前提问题提起中间确认之诉{14}。


  

  我国民事程序立法上对于反诉之反诉没有规定,理论上对于是否应当承认这种反诉,长期以来也存在争议,也有所谓的“肯定”与“否定”之分。其中持否定的观点之所以否定反诉之反诉,除了法律上的理由之外,更重要的一点还在于对我国当时司法队伍的状况、能力,以及公民法律知识水平的担心。即“再反诉与我国的审判力量和群众的法律知识水平不相适应。再反诉起码要求两种法律联系,既要求反诉与本诉有联系,又要求再反诉与反诉有联系。这种复杂联系不但为群众难于理解,就一般审判人员恐怕也难免出问题。从两便原则出发,不宜允许再反诉。”{15}


  

  笔者认为,如果说就过去我国法官队伍的状况、公民的法律素质以及律师制度的发展情况而言,否定反诉之反诉还有一定道理的话,但从目前我国社会的情况来看,反诉之反诉不仅应当可行,而且应当从立法上予以肯定。


  

  首先,不仅我国现实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审判能力已经得到了很大提高,整体上具备了审理复杂案件的能力,而且公民的法律素质和诉讼能力也有较大改观。同时,在迅速发展的律师行业的辅助下,从诉讼实践的情况来看,反诉之反诉的适用并不存在知识、水平和能力上的阻碍。


  

  其次,诉讼实践中,只要坚持反诉条件,特别是再反诉与反诉之间牵连关系的这一条件,客观上就不可能出现“否定论”所担心的无限反诉现象的出现。


  

  再则,在原告的再反诉与被告的反诉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事实,即两者间存在密切的牵连关系的条件下,责成原告另案起诉和分别审判,不仅不经济,增加当事人和法院的负担,而且,也显得很不合理。


  

  最后,就目前世界各国有关反诉理论的研究状况及其发展趋势来看,不仅大多数国家在理论上已经承认反诉之反诉,例如,在德国,不仅法学教科书上认为“反诉之反诉也合法。”{16}而且,理论上也认为:“原告应当也有权在主诉诉讼系属过程中提起反诉之反诉。如果原告在被告提起反诉之后从他这一方提起了反诉所引起的或者与反诉相关联的其他申请,则对之不应当适用诉之变更的规定,而是适用反诉的规定。这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武器平等的利益上看被认为极有必要。”{7}208而且即便是一些曾经在立法上明确规定禁止反诉之反诉的国家,也已从立法上删除了有关禁止反诉之反诉的规定{14}201。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