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完善审前程序制度,尽量将问题解决在民事审前程序。
从域外的基本经验来看,法院明确主管权限和管辖权范围以及是否存在先决问题等程序内容属于审前程序的任务。在审前阶段明确这些问题,不仅有利于当事人及时选择正确有效的保护途径,也有利于法院正确适当受理案件,预防权限冲突现象的发生。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至119条仅规定法院审前程序主要进行以下五项准备活动:1、送达起诉状副本和答辩状副本;2、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合议庭组成人员;3、审核诉讼材料;4、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5、通知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等。据此,笔者建议,在《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中进一步明确规定,或者是在《法院法》中统一规定,法官在审前程序应当行使释明权,要求当事人在起诉时说明是否有其他附属问题需要解决。在双方交换证据、明确争议焦点的基础上,法官有权决定是否要求当事人另行起诉,法院也有权决定是否移送其它法院或相关机关受理。如果当事人不予说明而在案件过程中提出,法官有权不予受理,并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至于如何确定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两者之间的系属关系,要根据实际发生的情形而具体确定,若当事人起诉到民庭,民庭应当首先审查其是否有主管权和管辖权、是否存在先决问题等。对于有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并就主管权和管辖权等诉讼程序问题加以审查,以决定是否移送其它机关管辖或先行处理。
4.建立权限冲突解决机制,以解决不同法庭或法院之间的权限冲突问题。
“法院的双轨制,无论是普通法和衡平法的二分还是行政法和民法的二分法,都将不可避免的导致管辖权的冲突,”{36}关联案件的复杂性也决定了法院或法庭之间以及法院与其它机关之间的权限冲突不可避免,并随时有可能发生。因此说,法国建立权限争议法院解决权限争议的经验值得借鉴。鉴于我国现有审判体制资源,笔者建议,我国可以在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诉讼程序纠纷解决法庭,以具体处理法院或法庭之间或者是法院与其它机关之间的权限冲突纠纷。基本做法如下:属于本院权限冲突问题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如何处理,如果涉及不同地区法院或者是不同级法院之间的权限冲突问题应当移送其共同上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予以决定。审判委员会可以通过移送和指定管辖的方式以决定、选择合适的法院或法庭受理。对于重大或疑难的案件,审判委员会也可以自行审理。对于法院与其它机关之间的纠纷可以由审判委员会出面与其它机关协调处理。这完全符合我国现有审判委员会制度特点,也具有可行性。据此,若当事人、行政机关或者是法院之间对主管权限、管辖权存在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之诉,由审判委员会负责审理;而对于判决效力之间产生分歧,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由审判委员会负责审理。当然,审判委员会只能就诉讼程序问题加以审查,最好不要涉足案件的实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