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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请求权的限制

  

  3·利用者虽然有过错但过错程度较小,停止使用知识产权人权利控制的知识将使其遭受重大损失,而知识产权人也有过错,利用者不停止使用不会使其遭受重大损失或损失较小的情形。这种情形下,权利人停止侵害请求权受到限制与上述第二种情形下应当受到的限制有所不同,即利用者的利用行为属于一种不得已的被迫行为。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知识产权钓鱼”情形之下,即利用者为了获得知识产权人的转让或许可,已经付出了大量成本来与专门以获取转让费或使用费为目的而不实际实施或利用的知识产权人进行谈判。知识产权人为了提高转让或许可费用,既不明确表达签订还是不签订转让或许可协议的意思,故意拖延时间,迟迟不与利用者签订转让或许可使用协议,甚至到最后时刻拒绝与利用者签订转让或许可使用协议,或通过一定言行让利用者相信其会与自己签订转让或许可使用协议,最后却拒绝签订转让或许可使用协议,从而迫使已经付出了时间、金钱等成本或已经做好了实施准备的利用者实际使用其权利控制下的知识,然后再来控告利用者侵权,以赚取高额赔偿金。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有时候利用者可以追究知识产权人的缔约过失责任,但按照缔约过失责任原理,利用者可以获得的赔偿只是信赖利益损失,而不是履约利益,因此,利用者的利益很难得到有效保障。一旦发生上述情况,虽然不能说利用者的利用行为没有过错,但其选择未经知识产权人同意而直接利用其知识是与知识产权人的过错分不开的。由此,在知识产权人并没有实际利用其权利控制下的知识,而利用者已经通过努力将其产业规模做得很大的情况下,如果再允许有过错的知识产权人既主张损害赔偿,又主张停止侵害,无疑是纵容“放水养鱼再杀鱼”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进行效率性的考量。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利用者的利用行为带来的效率远远大于知识产权人不实施权利的效率,则知识产权人的停止侵害请求权应当受到限制。


  

  以上论述了在何种情况下知识产权人的停止侵害请求权应该受到特别限制。接下来要探讨的问题是,究竟应该如何对知识产权人的停止侵害请求权进行特别限制。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广州白云机场案”中已经给出了合适的答案,即在上述特定情况下,知识产权人的停止侵害请求权不能得到支持,而只能由利用者通过支付使用费的方式替代停止侵害行为。也就是说,在上述三种特定情况下,使用者可以继续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但应支付使用费。为什么使用者必须支付使用费?笔者认为理由有三:(1)按照民法的一般理念,任何人都不得从侵害他人行为中获利;(2)以使用费替代停止侵害符合知识产权人对其知识产权进行市场化利用以获得经济利益的愿望,从而达到效率最大化;(3)如果利用者既不停止侵权行为,又不支付使用费,将严重损害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创设知识产权这种稀缺资源以保证足够多的知识被生产出来这个首要立法目的,从而危及整个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石。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以支付使用费的方式替代停止侵害相对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定的以损害赔偿替代停止侵权,应该说更加科学。损害赔偿解决的只是利用者过去利用行为的性质问题,而没有解决利用者未来继续利用行为的性质问题,这样从逻辑上讲,以损害赔偿替代停止侵害就存在缺陷。而支付使用费既可以解决利用者过去利用行为的性质问题,也可以解决其未来利用行为的性质问题,至少逻辑上不会产生混乱。


  

  五、知识产权请求权限制新方法的立法选择


  

  在特定情况下让利用者用支付使用费的方式替代停止侵害行为,美国是通过传统衡平原则进行解释的,我国则已经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规定:“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按照这一规定,软件复制品持有人在具备两个条件下,可以用支付使用费的方式替代停止侵害行为:一是软件复制品持有人主观上没有过错,二是软件复制品持有人停止使用并销毁侵权复制品将遭受重大损失。这两个条件和前述所说的通过支付使用费替代停止侵害的第二种情形大致相同,不同的是这里不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损失。虽然不问软件著作权人的损失可以避免主观上没有过错的侵权复制品使用者的重大损失,但如果不停止使用将使软件著作权人遭受更大损失,就没有足够理由不支持软件著作权人的停止侵害请求权。因此,《软件保护条例》30条的规定还有待完善。


  

  即使《软件保护条例》30条不存在立法上的问题,也只能适用于软件著作权的情形,对其他作品的著作权无法适用。而我国其他知识产权法中根本没有类似《软件保护条例》30条的规定,因此,即使遇到了上述三种需要对知识产权请求权进行特别限制的情况,被告在这些知识产权特别法中也找不到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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