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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内不同法域逃犯移交问题的解决思路

  

  另外,从简便、高效的角度,我国有学者也认为“签注逮捕令”移交逃犯程序非常适合我国区际的逃犯移交要求。[9]英国和爱尔兰之间上个世纪六十年代“签注逮捕令”程序以司法机关的直接合作为移交渠道,使得一法域司法机关发布的逮捕令可以经另一法域认可后在该法域发生相同的法律效力,逃犯可以因此而被拘捕并移交给请求的法域。如果这一程序能够在内地与港澳的逃犯移交合作中得到实践,就可以建立一种完善、简便、快捷的移交逃犯的刑事司法协助制度。


  

  2004年7月1日,欧洲逮捕令制度取代缔结了近50年的《欧洲引渡公约》,只要请求国针对被请求引渡人发出了按照统一格式填写的“欧洲逮捕令”,并且有关犯罪属于被欧盟各国列入犯罪清单中的罪行,被请求国司法机关即应依据此逮捕令对该人实行逮捕,在经过比较简捷的司法审查之后,就可以将其移交给请求国司法机关。


  

  四、结语


  

  在港澳回归已久,台湾地区承认“一国”的背景下,以前刑事法学者们争论的“一国两制”问题于今日而言,对解决具体司法合作问题的作用已经明显不足,甚至可能使法律问题政治化。“一国两制”是我们在政治制度和国家主权上应该坚持的基本立场。但是,即使是一国内享有独立司法权的各地区实行同一种制度,还是会存在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可见,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产生于不同法域,其根本原因不在于两种制度。在刑事司法协助领域,因为协助在双方之间展开,主要的问题就是在一国内“两法域”如何提供刑事司法合作,而能否提供则在于各方能否务实、坦诚、互信和开明。


【作者简介】
胡陆生,暨南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法学院副教授。
【参考文献】[1]参见陈沛林:《论香港特别行政区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现状与展望》,载《法学杂志》2008年第2期。
[2]参见王玄玮:《内地检察机关与香港的侦查协助研究》,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年第4期。
[3]赵国强:《关于内地与香港相互移交犯罪嫌疑人的几点思考》,载于《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4期。
[4]赵国强:《关于内地与香港相互移交犯罪嫌疑人的几点思考》,载于《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4期。
[5]成良文:《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中刑事管辖权的界定》,载《现代法学》2002年第4期。
[6]黄风:《当前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的热点问题》,http://www.criminallawbnu.cn/criminal/Info/showpage.asp?pkID=8169
[7]赵秉志、黄芳:《香港与外国签订的移交逃犯协定概览》载(澳门)《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研究》,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澳门检察律政学会2002年出版。
[8]赵国强:《关于内地与香港相互移交犯罪嫌疑人的几点思考》,载于《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4期。
[9]成良文著:《刑事司法协助》,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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