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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内不同法域逃犯移交问题的解决思路

  

  4.双重犯罪原则


  

  双重犯罪原则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国际引渡合作中的一项刚性原则。根据这一原则,请求国刑事诉讼所针对的犯罪行为,假如发生在被请求国境内,应当同样构成犯罪,即使可能属于不同的犯罪类型或者有着不同的罪名。按照一般的国际实践,请求方和被请求方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某种行为是犯罪行为,或者是双方缔结或共同参加的条约上所指定的罪行;而且,这种犯罪所受到的惩罚必须是应该判处若干年徒刑以上的刑罚,这样,才可以进行国际刑事司法合作。


  

  在“双重犯罪”原则能否适用于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逃犯移交上,我国有学者提出了反对意见,其主要理由是:“如果适用‘双方犯罪’原则,许多被一方已经认为是构成犯罪的行为都会排除在外,犯罪分子就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两地的法制就得不到保障;如果适用‘双重犯罪’原则,任由一方以本地区法律不认为是犯罪为由而拒绝移交他方所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客观上就是剥夺了他方应当享有的刑事管辖权;一方将在他方实施了犯罪而己方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人移交他方管辖,并不会造成通常意义上的法律冲突。”[8]毫无疑问,这些理由对于在一国内移交逃犯而言都是有一定道理的。但如果将这一原则全部适用于一国内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势必会导致一些不良的后果。因为,目前在不同法域的刑法,其存在的差异还是较大的,应该通过协商加以限制,而非一概不予考虑。一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逃犯。二是实施严重经济犯罪,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逃犯。这些逃犯在实施国家安全犯罪逃往国内另一法域的,即使依当地刑法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也应从维护国家利益的角度开展合作,即时移交。


  

  (三)协商解决相互移交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问题。


  

  移交逃犯程序的协商一般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移交逃犯要求的提出需要提供的一系列文件,如身份、罪行说明等。


  

  2. 经要求方提出申请,临时逮捕被请求移交的人。


  

  3.在移交的请求发生竞合时如何处理对方的要求。


  

  4.如何开展逃犯的移交和财物的移交。


  

  5.开展移交的双方如何就费用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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