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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内不同法域逃犯移交问题的解决思路

  

  因为,司法实践中犯罪地包括行为地和结果地,行为中又分预备行为和结果行为,结果又有可能涉及两不同法域,协商时必须依次解决。


  

  1.犯罪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不在一地的,应以犯罪实行行为地来作为犯罪地划分的主要标准。当然,在预备行为本身根据预备行为地的法律已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不能排除预备行为地司法机关对预备行为应享有的刑事管辖权。只是在此种情况下,应以犯罪实行地为主来确定管辖权归属而已。


  

  2.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不在一地的,应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惩罚犯罪的效益出发来决定刑事案件的归属。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互为犯罪客观方面的要素紧密联系,经常难以进行比较。如果从诉讼顺利进行出发,选取犯罪行为地比较好。但是,从消除犯罪影响、恢复被侵害的法益出发,应当考虑犯罪结果地。此时,可以侧重考虑不同法域的刑事管辖权行使原则。就澳门或台湾而言,最为重要的是看行为人处于何地,在行为地时应由行为地管辖,在结果地时则应由结果地管辖;如果涉及香港的与内地的管辖,可以考虑始终以行为地为重心来协调管辖权行使。


  

  当犯罪行为的影响与结果的影响相比,差别特别明显时,如某一行为在一法域实施不构成犯罪,但对另一法域造成的危害结果重大,则应根据实际的影响大小来决定案件管辖的归属。因此,协商的过程中,不能一味地坚持结果地或行为地。


  

  3.同一行为人在两地分别实施了犯罪的刑事案件。此时,如果由某一法域来实行数罪并罚无法回避究竟由某一法域管辖的问题,如果比较罪的轻重,不同刑法之间、不同性质犯罪都难以进行。虽然在某一法域的刑法典中进行比较可行,但又无助于解决不同管辖权的合作行使;如果对同一行为人在两地犯数罪的情况分别由两地管辖,就会出现:究竟哪一法域先行使管辖权?对行为人判处的死刑或无期徒刑时能否吸收另一法域的判决?哪一法域判处的刑罚优先执行?等等问题。此时,就应该考虑诉讼移管的适用,即将某一法域对某一罪的管辖权转移给另一法域行使,其基本的依据应是有利于同时对两罪的追诉,或有利于在该法域的较重犯罪的追诉。


  

  4.跨法域的共同犯罪刑事案件。对于跨法域的共同犯罪刑事案件,如果共同犯罪人均为某一法域的,按照上述几点处理即可。如果共同犯罪人分属于不同法域,在管辖方面,原则上应由主要犯罪地管辖: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的,由主犯的居住地管辖;主犯难以区分的,则按“先理为优”的原则,由先抓获行为人的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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