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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内不同法域逃犯移交问题的解决思路

一国内不同法域逃犯移交问题的解决思路


胡陆生


【关键词】不同法域;逃犯移交
【全文】
  

  由于历史的原因,现代中国已经形成三法系四法域的现实。多年来,不同法域基于各自刑事管辖权的行使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司法协助,然而,已经开展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无论在广度和深度上都还有待提高。虽然这一局面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不同法域在原则性问题上没有达成共识则是主要的。本文就逃犯移交问题进行研讨,希望促成更多的共识。


  

  一、逃犯移交的现状与问题


  

  在我国境内发生的、由内地与港澳台地区进行的移交逃犯的合作,与国家之间就逃犯进行的引渡不同。一国内不同法域之间逃犯的遣返,按照国内学界基本一致的称谓,就是逃犯的移交。所谓区际逃犯的移交,就是指一法域将当时在其境内,并被另一法域指控为犯罪并进行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应有关法域的请求,根据相关的移交协议或习惯,通过一定的途径将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法域,以便该法域对其进行审判或处罚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行为。


  

  多年来,我国不同法域通过相应的协调机构,主要在跨区联络和个案性的刑事司法协商两方面开展工作。自中国于1984年加入国际刑警后,中国便在北京设立中国国家中心局作为国家联络单位,向当时包括香港在内的境外执法机关提供互相协助调查及逮捕逃犯的刑事司法协助。香港于l997年回归之后获许继续以中国国家中心局的香港分局身份并以“中国香港国际刑警分局”的名义参与国际刑警的事务。为处理当时香港、澳门、台湾等中国地区向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寻求协助的需要,中国国家中心局在于广东省特设联络处,以处理涉港澳、台三地的刑事合作。


  

  以内地与香港开展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为例,内地与香港的逃犯移交主要是通过国际刑警中国国家中心局和香港国际刑警分局进行的,但并未达到顺畅的程度。如香港《逃犯条例》第I2(1)(A)条和第12(2)条规定,负责交付拘押的法院须通知当事人可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权利。同时在法院作出拘押令起15日内不能将当事人移交:而如果当事人已提出申请人身保护令,在申请的法律程序待决中不得将该人移交。其他的分歧包括公平审讯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甚至政治犯不移交原则,死刑犯不移交、双重犯罪原则、已方居民不遣返等,香港方面都有人主张应予以适用。[1]因此,内地与香港,以及与澳门、台湾之间目前还没有理想的嫌疑犯移交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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