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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在中国确立问题研究(上)

  

  美国纽约警察局的警官认为,非法证据排除对警察有威慑作用的观点并不正确。因为警察在面临犯罪时考虑的事情集中在是否合理逮捕罪犯,而不是给罪犯定罪,所以这些因素不是在警察考虑范围之内。


  

  另外一点,警察的安全也很重要。美国宪法区分了合法与非法搜查,但现实中也存在宪法规定的例外,如安全性搜查等。而对于搜查的规定也很复杂,不太容易理解。


  

  (三)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困难


  

  在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适用过程中也遇到不少困难。如警察可能在非法证据排除的听证时撒谎,据统计76%的警察在作证时或多或少会改变证言以满足对证据的要求。例如警察到公寓门口敲门,怀疑屋内可能有毒品或枪支,有时候未经同意即入内搜查,但警察作证时会有添加一些不存在的事实,如说经过主人的同意。而且在现实中,许多案件的当事人不会记录当时的情况,获得证据十分困难,因而公民指控警察会因没证据或证据不足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四)美国处理警察违法行为的其他办法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作在于处理和防止警察的违法行为。除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外还有其他办法可以处理和防止警察的违法行为。


  

  《美国法典》第42章第1983条允许对个人违宪的处罚,是起诉警察最有利的一条。同时,警察内部有纪律检查制度,如纽约警察局有很强的内控系统去检查警察的行为,而且有很严厉的惩罚措施,如果违反可能要扣除1/12的年薪。因此,如果再加上其他的严厉办法,警察为保全自己反而会松弛执法力度,这就是过度震慑执法产生的问题。


  

  另外一个办法是建立“平民投诉审查委员会”,其作用接受个人对警察不法行为的投诉,任何个人可以到此机构投诉警察使用暴力、滥权、不礼貌、使用粗鲁语言等。据介绍,纽约的“平民投诉审查委员会”每年大概接到7500个这样的投诉。该机构确认警察存在这样的行为后,会移送到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如果一个警察每年被投诉6以上,会被自动审查是否有继续做警察的资格。


  

  (五)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律师的作用


  

  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听审程序是比较正式且复杂的。听审需要正式开庭,除了陪审团之外,法官、书记员、记录员、诉讼双方和证人都要到场。询问证人(进行取证的侦查人员出庭时也称为证人)也采用交叉询问的方式,这种方式要求被告人有律师代理,否则很难进行交叉询问。


  

  我在美国旁听的一个案例中,法院为被告人指定了律师,律师出庭并对案件作了认真准备。但在法庭上被告人提出不要辩护律师,自行询问。法官对被告人作了劝告,说明没有律师代理,被告人知识面和法庭技巧都不足以完成法庭询问后,被告人同意了由律师代为进行,但不久又当庭反悔,拒绝律师帮助。但在听证过程中,被告人遇到困难之后,律师还是主动提供了帮助。后来被告又提出不要律师。如此反复,最后法官告诫被告人,不可以多次反复,否则会造成角色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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