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程序
美国各州法院以及联邦法院适用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程序并不完全相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案例的方式作出了一些原则性指导,美国各州根据本州的具体情况实施,从而成为了适用不同程序的试验田,但联邦及各州的规则还是大同小异的。笔者通过对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多次考察,特别是在2009年11月在美国各地考察活动中,旁听了多起非法证据排除的听证,并与美国学者、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察进行了多次会谈,了解了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程序,大致如下:
(一)提出排除非法证据动议的时间
当被告人认为政府向法院提交的证据系非法获取时,他可以提出(通常需要由其律师帮助提出)排除证据动议。在联邦法院中,这种动议必须在审前提出,如果被告人在无特殊理由的情况下没有在审前提出动议,那么法院将认为其放弃了该项权利。这保证了审判程序的焦点集中在定罪问题上,还因为证据展示制度的存在,可以让诉讼双方充分了解何种证据可以在审判中使用可以鼓励其达成认罪协议。[8]
如果被告人不认罪,并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动议,则法庭应当在对事实的审判之前先行举行非法证据排除的听审。如果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提出了排除证据的动议,联邦法院的法官有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接受该项动议。如果法官拒绝接受该项动议,被告人可以在上诉程序中质疑法官的决定,但是必须证明法官滥用了自由裁量权并且对被告人造成了实质损害。
虽然许多州法院与联邦法院适用的程序一致,但是有些州规定了提出排除证据动议不同的时间。有些州的规则比联邦规则宽松,要求被告人在政府向法院出示证据之前或之时提出排除证据的动议,有些州规定了被告人必须在审判之前的多少天内提出动议,有些州甚至立法规定了提出排除证据动议时间的例外,即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官必须接受仅在审判阶段提出的动议,或者详细列举了法官在决定是否听审迟发的动议时应当考虑的因素。
一个准备充分的动议会引起排除证据听审程序的启动。该程序一般都在审前进行,这是为了使被告人提早知道哪些有罪证据将在审判中出示后安排辩护策略,决定其是否要出庭作证以及是否接受辩诉交易。排除证据听审程序是由法官主持的,没有陪审团参加。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正式的刑事诉讼中,陪审团负责裁决被告人是否有罪。非法证据在庭审之前的听证中被排除后将不能在庭审中使用,因此,陪审团不能了解到该证据,所以在定罪之时不考虑该证据的存在,从而达到了“排除”的效果。
(二)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条件
美国法院要求被告人在提出排除证据的动议时,必须详细说明要求排除哪些证据以及排除这些证据的法律基础。这意味着被告人必须说明排除证据的法律原理,比如:警察在没有令状的情况下实施了扣押。同时,绝大多数管辖法院都要求被告人提供事实依据,这些事实不仅应该是真实的,而且还应该可以支持排除证据的要求。上述证明材料可以宣誓陈述书的形式提交。在提出排除证据动议时提交的所有证明材料必须是确实的而非经推测产生的,这样法官才能决定是否听取该项动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