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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在中国确立问题研究(上)

  

  191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审理威克思诉美国案,[4]在刑事司法中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威克思案件开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要求联邦各级法院在审理中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主要指联邦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违反美国宪法第4修正案的规定而取得的证据。


  

  在之后的50年中,美国各州法院是否在审判中采用非法证据由各州自行决定。直到1949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奥尔夫案[5]引发了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在该案意见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政府必须遵循宪法第4修正案,但并没有明确说明各州是否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以美国各个州可以选择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或者不适用。当时美国有31个州同意,4个州不同意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961年美国最高法院在马普案[6]中作了具有历史意义的裁定,它决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适用于各州法院的刑事诉讼。


  

  二、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原理


  

  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以法院判决的方式确立的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美国宪法侵犯个人权利的一种救济措施。美国宪法第4修正案要求搜查行为必须是合理的,警察必须具有搜查的合理根据,同时应取得注明具体搜查地点和目标的搜查证,在执行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者表明其正在搜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和适用后来扩大到其他违宪行为所收集的证据,包括了违反第5、第6和第14修正案非法收集证据。


  

  美国宪法第5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于任何刑事案件中被强迫自证其罪。”在美国的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供述被认为“自证其罪”。当供述是以强迫被告人的方式获取时,第5修正案禁止这种供述在审判中被使用。众所周知的“米兰达规则”[7]要求警察在讯问前告知受指控的人有获得律师帮助以及不自证自罪的权利,该规则就是根据宪法第5修正案作出的。在米兰达案件之后,美国的警察或其他人员在对被指控人进行讯问时如果没有进行上述警告,或者没有给予被告人上述权利,在法庭审判该供述将被排除。米兰达警告被认为是一项预防违反第5修正案行为发生的措施,如果讯问人员没有作出这种警告,或者没有尊重米兰达规则所赋予被告人的权利,则可以推定被告人的供述是被强迫作出的并且不具可采性。


  

  美国宪法第6修正案赋予了被告人与证人对质的权利以及在刑事诉讼所有关键环节中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律师在场提供帮助对于被告人辩护的有效性至关重要,因此,律师的不在场(除了在自愿和知情的情况下放弃律师帮助权)很可能导致某些证据在审判中被排除。律师不仅可以在讯问时在场,在被告人参加任何辨认程序时,律师也应该接到事前通知并且在场,这样可以防止违法现象的发生,并且可以为在审判过程中询问有关证人做好准备。


  

  宪法第14修正案规定:不经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这被称为“正当程序条款”,运用比较广泛,任何不符合正当程序的行为所取得的证据都可以根据该条排除。据此,美国警察某些做法导致获取的证据相当不可靠时该证据可能会被排除,比如:一个辨认程序所得出的结论明显具有倾向性时,这种证据会在审判中引起不合理的偏见,因而应该被排除。正当程序条款同时也要求排除警察以“严重违反文明制度、必须加以取缔的方式”取得的证据,例如:刑讯逼供。排除这种证据的理由与违反宪法第4修正案而排除非法证据的理由相似,即阻却警察的恶劣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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