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适度引导原则。这是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关键。在检警分合架构下实行的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公安机关主导侦查活动,而检察机关只是引导侦查活动,在主导和引导之间的界限必须严格区分,不得混淆。因此必须把握引导的适度性,做到“引导不领导,引导不主导,引导不越位,监督要到位”。如果把引导变为主导,则有可能使引导侦查演变为检察机关直接侦查的行为,使检察行为与侦查行为相竞合,这显然会改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性质。
(二)完善检察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的构想
1、完善相关立法,从法律上明确规定检察介入侦查的任务、时间、范围及方式及效力
一是明确检察介入侦查的任务。检察介入侦查的任务主要有三:(1)人民检察院在受理刑事案件前,通过提前了解案情,熟悉证据,为批捕、审查起诉做好准备;(2)通过参与现场勘查,共同讨论案件,对侦查机关提出继续侦查和取证的建议,引导侦查机关合法、及时、全面地收集证据;(3)依法履行侦查监督职能,及时纠正侦查活动的违法行为。
二是明确检察介入侦查的时间。检察介入侦查的时间可区分不同的情况:(1)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或在本地区有影响的刑事案件立案后,检察机关可以派员介入侦查,侦查机关也可以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2)对于其他刑事案件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侦查;(3)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三是明确检察介入侦查的范围。检察介入侦查案件的范围,应包括五类案件:(1)重特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2)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3)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督办的刑事案件;(4)立案监督案件;(5)侦检双方认为有必要提前介入的其他刑事案件。
四是明确检察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方式。检察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成不同的种类:(1)从被引导刑事案件的特征看,可以采取重点引导和一般引导的方式,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和新罪名案件是重点引导的对象。(2)从引导的时间看,可以采取先期引导、期间引导、后续引导方式。(3)从引导的刑事案件的数量来看,可以采取个案引导和类案引导。(4)从引导侦查人员参与侦查活动的程度看,可以采取直接引导和间接引导方式。(5)从引导人员提出建议的方式看,可以采取口头引导、书面引导方式。(6)从引导主体看,可以分为个人引导、集体引导,等等。笔者以为,根据当前的工作实际和现状,应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带根本性的引导,以促进此项工作的有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