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中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缺乏完善的制度保障。当前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工作,有许多问题需要同公安机关沟通和协调,但因制度缺失而难以协调。
(三)配合与制约关系难以正确把握,履行监督职责受困
我国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检察机关应当坚持在配合中监督,在监督中配合,两者不可偏废。但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中,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之间的互相制约易被淡化,只留下“互相配合”。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任务决定了既要引导侦查机关及时有效地收集固定证据,又要引导侦查机关依法侦查、规范取证,及时纠正侦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以保障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这就需要在引导中配合,在引导中监督,但在实际办案中强调监督往往疏忽配合,重视配合又忽视了监督,难以正确把握配合和监督的平衡点,从而无法较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二、规范和完善检察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的构想
(一)检察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应遵循的原则
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作为一项创新的工作机制,其旨在使检警关系达到最佳结合点,从而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笔者以为,检察机关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四项原则:
一是依法引导原则。这是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前提。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是一项司法活动,应在法律约束下进行,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实行。对于法律未明确规定的,应当由检警双方的领导机关共同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作为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规范性规定,如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目标、任务、双方的权利义务、配合和监督的关系、案件范围、时间、程序、方式等等,在法律及有关制度的框架下实施,避免随意性和盲目性。
二是履行监督原则。侦查监督是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目的之一。检察机关依法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不仅是加强检警之间的互相配合,也是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因此,必须立足于监督,在监督中加强配合,在配合中依法监督,防止引导取代监督的现象。
三是各司其职原则。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应当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各自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相互支持与协助,既不能超越职权互相代替,也不能不尽职责相互推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