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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的完善

试论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的完善


马明星


【关键词】检察机关;侦查
【全文】
  

  当前,对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已经形成了基本的共识,但在实际操作中依然面临困难。笔者结合检察机关的司法实践,试对当前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剖析,并就如何健全与完善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予以探讨。


  

  一、当前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不完善,影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的有效开展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检警关系作了分合式的规定,这是非常合理的,并对检警分权制约作出了许多具体规定,虽然对检察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作了原则规定,但对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诉讼定位、程序未作明确规定,操作性不强。同时,也未规定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中的配合义务,这就在立法层面上留下了缺陷,致使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成为检察机关的单向行为,侦查机关对引导取证意见可以采纳也可以不予采纳。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引导侦查取证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安机关配合的程度。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作支撑,检察机关致力于扩大引导侦查工作的深度和广度的努力常常会遇到阻力。如有的检察院在向公安机关了解有关案件办理情况的要求遭到拒绝后,公安机关在办哪些案件,哪些案件需要提前介入,检察院无从得知,无从介入,更无从引导。有的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制定工作联系制度后,由于没有约束力,虽有若无,公安机关可以认真执行,也可以敷衍了事。总之,没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方式难以得到公安机关的普遍认可和配合,因此,引导取证工作就难以摆脱被动状态,不利于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和诉讼效能的提高。


  

  目前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主要方式,仅限于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但对于何为“其他侦查活动”,法律未予进一步明确。从检察介入侦查的环节看,一般只限于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阶段,在案件书面审查的基础上向公安机关提出补充侦查的要求。从介入的案件范围看,仅限于重大案件,强调的是在“必要的时候”或“根据需要”。而对于哪些案件才属于重大,以及实践操作中应如何把握“必要的时候”或是“根据需要”的度,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故容易导致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随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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