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语
在一个网络变得越来越普及的时代,通过网络转播广播组织的节目确实会影响广播组织的经济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在考虑制定一部在网络时代进一步保护广播组织者的国际条约。目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保护广播组织的条约》草案已经形成,其中将“网播”定义为“指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通过计算机网络,使公众基本能同时得到所播送的声音,或图像,或图像和声音,或图像和声音表现物。”并规定“广播组织应享有授权以任何方式转播其广播节目的专有权”,这就意味着通过计算机网络对广播组织播出的节目加以转播是受广播组织权控制的行为。同时,草案还规定“广播组织应有权禁止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利用未经授权制作的录制品,向公众提供其广播节目,从而使公众中的成员可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该广播节目这一行为”。这使得广播组织对其播出的节目也享有了信息网络权。笔者认为,我国也应在兼顾各方利益基础上,确立广播组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回应信息网络时代对法律的需求。
但是,为了防止广播组织利用政府部门的行业管理职权过度保护行业利益,出现滥用职权和限制竞争、妨害公利益及阻碍社会文化进步的后果,可以将广播组织与新媒体之间的关系适用法定许可制度,即强制广播组织为新媒体网络传播广播节目提供接入服务,但保留其获取相关报酬的权利。另外,基于私人使用、扶贫、盲人等公共利益平衡的因素,可以对广播组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利进行限制和作出例外。
【作者简介】
张宇庆,单位为华中科技大学。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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