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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技术推广与专利保护的博弈

  

  (二)低碳技术专利权人所面临的具体压力


  

  1.拒绝授予专利权和无效现有专利权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在各成员方之间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6]该协议所包括的某些灵活性条款,对低碳技术专利权人基于其专利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存在着潜在的威胁其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即是这些灵活性条款其中之一。TRIPS协议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各成员可拒绝对某些发明授予专利权,如在其领土内阻止对这些发明的商业利用是维护公共秩序或道德包括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健康或避免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所必需的,只要此种拒绝授予并非仅因为此种利用为其法律所禁止。”[7]虽然到目前为止,尚没有成员方利用此条款对某项技术拒绝授予专利权,但是该条款确确实实地为将某些低碳技术排除在可授予专利权的范围之外提供了国际法层面上的法律依据。


  

  在哥本哈根全球气候大会召开之前的长期合作行动特设工作组经过多次讨论为大会提出了协商草案。该草案对于理解世界各国关于气候变化问题的协商过程以及未来国际谈判的焦点所在非常重要。关于低碳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协商草案提出三项选择[8]:其中,“选择二”被认为是对涉及低碳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造成冲击最大的方案。“选择二”要求,在所有的相关探讨中,立即采取所有必要步骤逐步向前推进,最终实现对低碳技术拒绝授予专利权和无效现有专利权;冲击力度较小的“选择三”要求,最不发达国家或受气候变化影响最大的国家基于它们的需要应当将低碳技术排除在专利保护的范围之外。


  

  2.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也称“非自愿许可”,是指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甚至是违背专利权人的意志,通过行政申请程序直接允许申请者实施专利技术。强制许可的授予对象可以是政府自身也可以是第三方。目前强制许可制度不仅已经存在于某些国际条约中而且包括美国在内的很多国家的国内法中也有所体现。作为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国际公约协议也对强制许可制度作出了规定。该协议第三十条规定“各成员可对专利授予的专有权规定有限的例外”。该协议第三十一条包含十二款规定,涉及未经权利人授权的强制许可使用。其中(b)款要求强制许可申请人应尽量以合理的商业条件换取权利人的授权,而在全国处于紧急状态或在其他极端紧急的情况下,或在公共非商业性使用的情况下,一成员可豁免此要求。(f)款限定了强制许可使用应主要是为供应授权此种使用的国内市场。在哥本哈根协商草案的“选择二”中也存在涉及强制许可的条款,其明确了成员方有权在TRIPS协议框架下采取灵活措施。虽然“选择二”没有使用“强制许可”这样的词,但是其给出了在免除专利费的情况下共享技术的建议。基于TRIPS协议的一般原则,美国强制许可制度要求专利权人实施发明,否则将以合理的条件对申请人给予强制许可。1980年批准的《拜杜法案》将以联邦财政资金为主的科研项目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于发明者所在的研究机构,鼓励非营利性机构与企业界合作转化这些科研成果。在此之前,对于联邦资金资助完成的发明,联邦政府必然对该发明拥有权利,而该法案的出台使得小企业和非营利性组织有权选择保留对发明所享有的权利。虽然这一法案将对发明的相关权利赋予了小企业和非营利性组织,但是政府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收回对发明的相关权利,并且拥有许可实施的权利。[9]实施上,实践中还出了一些低碳专利技术许可的案例,如2008年月,IBM公司与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作,协同多家公司设立了“生态专利共享计划”首次向公共领域开了数十个创新的环保专利。[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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