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国际社会的法律框架下,低碳技术的推广在一定程度上面临着来自知识产权制度的阻碍。虽然知识产权制度创立的初衷是鼓励知识的创新与传播,然而基于制度构建的模式将使得技术在一定时期内被权利人所垄断。由于全球气候、环境问题的压力,低碳技术与其它技术不同,人们对其实施的需求具有迫切性因此,早在哥本哈根会议召开之前,关于在应对全球变暖问题中如何协调知识产权制度与低碳技术的推广已有过大量的讨论,并存在着众多意见,其中包括对低碳技术专利给予无效宣告,赋予强制许可,构建低碳技术专利池,将其排除在可授予专利权的技术范围之外等建议。虽然上述措施在《哥本哈根协议》中均没有涉及,但从全球的舆论来看,在未来涉及气候、环保的讨论中,上述措施很可能会成为一种国际性的强制制度,用以应对环境问题。事实上年世界贸易组织(WTO)理事会通过的《多哈宣言》已经赋予其成员方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框架下有采取灵活措施的权利。[4]这些灵活措施包括强制许可、不授予专利权等。此外,美国也已经颁布了强制许可相关法律法规,为强制许可制度的适用开辟了道路。随着环境保护问题的日益严重,以及人类社会对实施低碳技术的迫切需求,低碳技术专利权人应当意识到,在全球相关形势的变化下要掌握自己的命运,必须学会如何将自己的经济利益与整个人类社会的利益结合起来,处理好低碳技术推广与专利保护之间的关系。
二、低碳技术专利权保护所面临的挑战
(一)低碳技术专利权的权利主体及其面临的压力来源
与其它工业领域的技术相比,低碳技术具有某些其自身的特点:第一,低碳技术是人们公认的对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依赖程度非常高的行业,其依赖程度超过了众多其它技术领域,包括电子技术、办公设备、航空与航天技术等。第二,低碳技术同时也是一个研究开发难度大、成本高、风险大、获利不确定的产业领域。基于上述特点,决定了低碳技术的开发者,或者从知识产权的角度来讲,即低碳技术的专利权人为数并不多,而且涉及的范围也很窄,主要集中于具有相当经济实力、科研实力的大规模企业或科研机构。
低碳产品大多采用高新技术和材料制成,成本和生产工艺以及市场开拓费用高,具有较高的附加值,价位相对较高。据有关调查显示,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销售价格分别为普通农产品的4倍、2.4倍和1.6倍。同档次汽车中,新能源汽车价格比普通汽车价格高出数千美元,甚至上万美元。而在消费人群中,存在着对于低碳产品、低碳技术的意识约束,相当一部分消费者认为,环境保护是政府的事情,缺乏“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的环保行动,绿色消费观念滞后。据中华环保联合会对我国6349名消费者调查,仅11%最关心产品的环保,33.4%关注消费行为对环境造成的影响,28.4%对绿色消费有较全面认识。[5]基于这种现状,仅靠消费人群和市场去推广低碳技术显然力不从心,因此,各国政府就责无旁贷地承担起推动低碳技术实施的重担,通过宏观调控实现消费人群对低碳产品的选择,从而实现低碳技术的推广应用。也就是说,拥有低碳技术的大公司或科研机构将直接面对的并非是消费人群和市场,而是政府的宏观调控,如此,主要博弈双方并非平等的商业关系,更多的是相对不平等的行政关系,因此,相对于其它领域的技术来讲,低碳技术专利权人所面临的挑战力度更大,来势更猛。在市场激烈竞争的今天,众多具有价值的低碳技术都已被其持有人申请并获得了专利保护,而专利保护又会在一段时期内对该技术形成一种垄断,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该技术的推广,对低碳技术的实施造成了阻碍。为了应对这一情况,相关国际组织及各国政府必然会采取相应强制措施迫进低碳技术的推广,其中主要是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手段,具体包括拒绝授予专利权、无效现有专利权、针对专利权给予强制许可等,而这些措施的执行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对低碳技术持有人的专利权造成冲击,进直接影响其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