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随着现代化社会理性化的不断进展及信息的发达,隐私权逐渐显露出其积极的一面,即原本消极地维护私领域不被他人无端介入的自由的权利性质由于受信息社会发达的“压迫”也逐渐积极要求公权利对隐私予以保护,特别是在信息的利用与控制方面。
但是这些仍然并不是隐私权的全部与界限,真正的隐私权的根源更在于对于人作为独立的个体,可以拥有自我独立的理性并以此面貌参与到公共生活中的权利,隐私权是保障自由的人的个体存在的重要条件。而正是个性的自由发展成为了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因素,在今天我们更能意识到其同样也是现代大众民主的基础,即只有首先存在拥有自由意志的人并且其可以以这种个体的面貌进入社会生活,才有着真正的民主参与、个人的权利也才能真正的获得保障,并使得共和民主制不因市民的精神上的漠视而真正得以延续下去。所以隐私权不是局限于也不应局限于现代不受干扰的私人生活的隐私观念。相反隐私权的基础应将贡斯当和密尔等近代启蒙运动鼓励和倡导的个人不受干涉的自由作为现代民主的核心,将个体的自由存在作为最高追求。即为独立个体的自由发展形成使得个人生活私密性的重要意义得以彰显并须由法律来给予根本保障。
有活力的富有创造性的个人才始终是社会得以存在和良好发展的前提。因此对于个体的人来说,保留思想、精神自由活动的空间和时间,使个人能够自主的决定个人的生活方式和价值选择正是隐私的真正意义。正如波斯纳所述:“如果‘一个人被迫每一分钟都生活在他人之中,自己的一切需求、思想欲望、梦想或感激都受到公众的审视。他因此失去了个人性和人的尊严,这样一个个体就融合在民众之中了。他的看法由于是公开的,一般就永远不会有差异;他的追求,由于是众所周知的,一般总为常规接受;他的感情,由于是在众目睽睽之下,一般会失去其独一无二的个人化的温情,成了与他人没有区别的感情。这样一个个体,尽管有感知力,确实非常特定的,他不是一个个体。’”[7]相反,他会落入萨特所言的在锁孔之中被窥视的个人,而个人由于知道所被窥视而在这种意念的前提下行动。因此不仅是对于所谓的异端而言,现代社会的大众也完全可以感觉到这种“他人即地狱”的感受。
正因如此,隐私所代表的个人空间的意义----而正是个人空间对于独立个人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就显得殊为重要。而正是个人化又对于近现代社会独立的人的影像的形成具有关键性的意义。而在历史上伴随着印刷术的发展所带来的信息文化的传播与私人空间的建立扩展和富有创造力独立人格的人形成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有基于此,使得我们对于任何试图彻底的垄断控制信息流传的做法,同时严重侵犯隐私的行为不由得不深表怀疑。
在过去不能说版权法完全没有介入过私人空间的意图与行动,尽管版权法通常承认私人复制的合理与必要性,但是事实上在历史上通过对于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的区分,其已经对于私人领域有所限制,并不断实现对于私人领域的侵浸。但关键的是这种限制可否再进一步,这种限制是否又适应当下与未来。在互联网的世界中,个人与公共领域并不那么清晰明了,个人的私领域恰恰是藉助网络获得了延展。
现代版权法的扩展恰在于试图更为深入地改变对于私人领域无法有效监控的状态。从其所认为的原则上讲,其更为深远的意图是建立一种使用法律所规定的用每一种现代化手段所进行的就每一个复制行为都应当向作者支付一定的报酬的机制。而包括三振出局、网络的审查过滤模式、对于网址的披露与追踪等举措正是产业界力图对于私人空间进行监控的重要体现。而事实上随着技术手段的发展,人们理应更加可以享受的是超越形式的分割,直接利用信息自身的益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