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由于技术与社会结构的改变,使得在信息社会个人开始真正的在维持个体形态的同时步入了传播的视野中,并第一次真正意义上拥有了超越时空限制的广泛的受信与传播能力,这使得旧有的传播模式所体现的社会经济、知识、权力的分配的旧秩序受到冲击,而为了维护这种旧有的信息传播权力结构,为了维护其专有利益,版权界必须实现对于传播的控制,才能通过信息垄断实现利益。因此版权保护将不得不积极的寻求自身的扩张。在新时代下,资本势必要加强对于个人的控制,并由此开始了对于个人领域的入侵。而这种控制并非局限于外在的人们在公共生活中的活动而在于版权为了维持这种财产利益的实现,他要逐步的介入到人们的私人生活中。这种对于私人的监控,由于不能完全实现彻底的全面监控,所以更要通过对于个人的法律震慑来实现。更重要的是其需要通过这样一种功利主义的法律构建实现人们在这种恐怖下的个人监视与强迫自我监视,而这对于隐私权、表达自由乃至思想自由,最根本的是对于个体是否有权利保持其个体的形态都是一种强烈的威胁。
而另一方面,由于版权对于信息的垄断说到底是要把对于信息资源的分配通过财产交换与分配建立在先存的差别基础上,通过垄断维持无限资源的有限性。而人们对于未知与幸福的渴望又注定他们不会放弃对于信息知识的寻求。因此,人们追求幸福的意愿与对于文化资本的维护的现实要求之间的关系日益紧张,在这一过程中,对于版权财产基础的维护很容易的就与隐私权、言论自由、正当的刑事诉讼权利保护乃至人权等发生冲突。
在此之下,公益与整体的社会经济并不能从中获得最大的益处。随着创造性毁灭风暴的延迟资本主义将愈来愈与技术社会的发展产生矛盾。如果版权法不能以重大的改革将其限制于民主框架之内,乃至废除,一种信息封建主义与思想恐怖的阴影,将逐渐侵蚀人类社会。以至于一直主要以其经济性示人的版权,将不得不成为新民主运动中政治权利维护的中心。
在论文的第三章,着重论述了由于上述矛盾,使得版权法在面临这种新的传播结构的改变时在延续以往扩张的趋势下,必然向个人领域更深地延伸出了触角。一方面版权扩张不仅仅是带来实用主义的版权利益的不平衡,资本主义制度下版权制度必然引出的是文化辛迪加的存在,通过减少公共领域知识的传播,维持垄断利润,将大范围的信息传播进行控制。版权制度作为资本主义全球经济制度的重要一环,进一步加剧了信息----经济----机会的马太效应。另一方面正是由于这种资本对其自身利益不断追求所支持的版权法向私有领域的扩张,使得其所涉及的“言论自由”公有领对版权保护扩张趋势的反思域日益狭窄,并与“隐私权”、“言论自由”、“正当的诉讼权利”、“人权”等日渐冲突。论文对于这些冲突分别进行了讨论。
1.版权保护对于隐私权的影响。由于版权保护的扩张更主要的是针对个人领域,因此版权保护的扩张使得其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发生了直接的冲突。
隐私权是一项逐渐为人们所认识的民法、宪法权利与基本人权。直到19世纪末在英美法系隐私权仍然没有成为一项独立的权利概念,人们公认的隐私权的概念的确立始于1890年,[5]在判例上,乃以“个人私事不受干预的权利”而发展起来,通常民法上的隐私权被局限于“私生活不被随便公开的法上之保障或权利”,[6]尽管隐私权在宪法上的意义,在研究时间上更为短暂,但随着对于其内容深入的探寻,它已经逐步发展为广泛地意指那些与个人的人格意义上的生存密切相关的重要私人事项可由个人自律地加以决定的自由。